劳动教养是否违宪_浅谈劳动教养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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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2007年12月4日,第七个全国法制宣传日,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著名法学家江平等69名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提出公民建议,要求对“劳教制度”实施违宪审查,废止劳教制度。

学者们认为,现行劳教制度涉嫌违宪、违法的主要法规有: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国发198217号文件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理由如下:

一是违反宪法的有关规定。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就可以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最长达4年之久的限制。

二是违反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属于行政规章,却违法地规定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至3年,甚至可延期为4年。

三是违反《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都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劳动教养在不经过正当的司法程序的情况下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和强迫劳动显然有违国际公约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

我们知道劳动教养这一处罚形式开始于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后于199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并一直沿用至今。

关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否违宪,首先要弄清楚这一处罚的性质。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后者显然是最重的一种处罚形式。

劳动教养是一种对于人身的处罚措施。人身的处罚措施有人身强制措施和人身自由处罚。一般将劳动教养作为人身强制措施不列入人身自由处罚。可我们知道人身强制措施只能是一种暂时的应急措施。比如抓捕现行犯只能是人身强制措施,而非人身自由处罚。因人身自由处罚要求履行严格的程序,无法即时完成,只能在强制措施后再经批准转为拘留或逮捕。且人身强制措施也包括对相对人的保护的情况,比如警察冬天发现因醉酒而卧于街头的或情绪失控而有自残倾向的人暂时予以控制、收留也是人身强制措施。因此人身强制措施的性质决定了它是非常短暂的,一旦危险消失,就应予以解除或经程序转入其他措施。而劳动教养却可以将人一关三年,归为人身强制措施显然是荒谬的。

若将劳动教养定性,显然应归入人身自由处罚。根据《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根据《宪法》第62条第三款“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职权只能有全国人大行使。也就是说如果劳动教养这种处罚形式不是全国人大通过法律制定的,它就违宪了。

再看宪法是否有提及,根据《立法法》(宪法的部门法)第8条第五款“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只能制定法律。第9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除外。显然宪法并未授权国务院制定关于劳动教养的处罚,更不用说授权公安部了。

既然将劳动教养视为行政处罚,那我们再来看一看《行政处罚法》。根据第8条我们知道行政处罚的最重的形式是行政拘留15天,但第七款规定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样一个兜底条款。劳动教养可以归入其中。但劳动教养显然不是法律规定的,归入行政法规也很勉强。况且若这种处罚违背了宪法的,即使《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了也是无效的。对于劳动教养处罚目的是否正当和合理不好说,但对于这种剥夺人身自由的严重处罚仅凭市级公安局的内部机构的一个劳动教养决定即可作出,既缺乏救济机制又缺少监督机制,显然程序上是有很大漏洞的。因此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违宪是有充分理由的。

那么我们再说一下这一条的危害性。现在我们对《收容城市流浪人员管理办法》的危害都已有了深刻的认识。但适用这一办法一般不过收容一个月再遣送回家。而根据《劳动教养暂时条例》却可以将人押三年,显然危害性更大。举例来说三个人涉嫌共同伤害,主犯经审判被判一年有期徒刑,两名从犯不够刑事处罚,却被劳动教养三年,多么的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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