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环境管理目标1_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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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目标
一、环境管理:
1、社区环境:
1.1施工现场应建立不扰民措施,有责任人管理和检查,应当与周围社区定期联系,听取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及时采纳处理,工作应当有记录。
1.2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
1.3从事土方、渣土、施工垃圾运输应采取密闭式运输或采取覆盖措施。
1.4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1.5城区、疗养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清洁能源。
1.6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1.7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含有毒有害化学成分的装饰物如废料、油毡、油漆、垃圾等各类废物。1.8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2、防治水污染:
2.1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现场废水不得直接排水到河流。
2.2现场存放的油料应设专门的仓库、地面应进行防漏处理。2.3食堂应设隔油地,应进行清理。
3、施工噪音:
3.1施工现场的强噪音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3.2夜间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卸装材料应作到轻拿轻放。
3.3对产生噪音和震动的施工机械、机具的使用,应当采用消声、吸声、隔声等有效控制和降低噪声。
4、防治施工照明污染:
夜间施工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对施工照明器具的种类、灯光亮度就以严格控制,特别是在城市市区居民居住区内,减少施工照明对城市居民的危害。
5、防治施工固体废气物污染
施工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采取密封、覆盖措施,避免泄露、遗散,并按指定地点倾卸,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二、文明施工:
1、施工的平面布置与划分:
1.1施工平面布置应满足施工要求,运输方便,各种材料按计划分期进场,充分利用场地。
1.2材料尽量靠近使用地点,减少二次搬运。1.3现场布置紧凑,减少施工用地。
1.4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消防、环境保护要求。
2、场地: 施工现场的场地应平整,清除障碍物,雨季不积水,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现场废水不得直接排水到河流,现场存放的油料应设专门的仓库、地面应进行防漏处理。
3、道路:
3.1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畅通,应当有循环干道,满足运输要求。3.2道路的布要与现场的材料、构件、仓库、吊车位置相协调、配合。
4、临时设施:
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较多,必须合理选址、正却用材,确保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环保。
4.1搅拌站应有后上料场地,应综合考虑砂石堆场、水泥库的设置位置,既要相互靠近,又要便于材料运输和装卸。4.2厕所应设专人负责,定时进行清扫、冲刷、消毒,粪便池应及时清掏。
5、警示标牌布置: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施工现场的环境、工程结构形式及设备、机具的位置等情况,确定危险位置,有针对性地设置安全标志。
6、针对生产的不同情况,作到防火、防水、放毒、防粉尘、防除电、防塌方、防高空坠落等,安全措施完善。
7、进入现场的人员要着装整齐佩戴安全帽,遵守现场纪律。
8、安全用具、安全防护设施、起重机等必须执行国家、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有出厂合格证,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9、技术资料齐全、记录正确工整,保管良好。
10、遵守纪律,爱护设备,作风严细
10.1遵守纪律,执行规章制度,维护生产秩序。10.2爱护公物,及时清除设备缺陷和隐患。10.3材料放置规格化,工具、各件摆放井井有条。
10.4坚守岗位,作业严禁认真,服从分配,按规定佩带安全防护用具。
10.5讲究礼貌与施工当地群众搞好关系,团结同事。
11、对施工现场要及时进行清理作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三、安全健康: 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1、职业病防治措施: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制定公司职业病防治措施。1.1管理工作措施1.1.1指定安全组织机构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员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工程的职业病防治工作;1.1.2基层安全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审批;1.1.3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1.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1.1.5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
1.1.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2.1作业场所与作业人员防护措施2.1.1作业场所:基础施工中主要防治粉尘、噪音,施工人员必须配戴防护面具,做好听力保护。2.1.2作业人员:由于生产特点是常年野外施工,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其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并及时提供用餐,以防施工人员得关节炎和胃痛病,即可能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使其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1.3在检查工作场所时还必须按下列职业卫生要求进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1.4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1.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1.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2.1.7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组织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2.1.8施工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1.9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职业 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2.1.10购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当索要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1.11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1.12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2.1.1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人员,公司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
2.1.14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1.15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2.1.16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单位承担。2.1.1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对于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 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覆盖工程项目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