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实施考核细则_河南省道路运输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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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对本省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细则。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三条 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第四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奖罚机制,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企业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企
6、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7、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第三章 考核组织和范围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成立考核组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运政执法、车辆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工作满两年以上;
(三)政治责任强,精通本部门业务。考核组人数应是5人以上单数。第十一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下列职责范围组织考核:
(一)三级以上班车客运企业、自有营运客车20辆以上的包车客运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和认定,结果报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企业所在地为县域范围,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考核。
(二)四级以下班车客运企业、无等级班车客运企业(业户)、自有营运客车20辆以下的包车客运企业以及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企业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并报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结果报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三)设有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先由子公司注册地和分公司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分别对其考核,再由母公司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综合考核。对子、分公司进行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认定结果负责,并出具书面证明。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单独评定。母公司进行质量信誉等级考核时,应提供分公司的车辆情况及质量信誉情况。上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可对下级作出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查或重新考核。客运二级以上(含二级)、货运一级企业,由市级运管机构评定为AAA级的,报省运输局审定。第四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二条 企业、企业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营运客车或货车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
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了解掌握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质量信誉档案。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地营运车辆违法违章经营时,要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车籍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法违章情况记入车属单位的质量信誉档案,并定期通报车属企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公布及时更新的所辖企业的安全事故、违法违章行为、服务质量及车辆技术档案等数据信息。第十五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报告》(见附件一)及有关材料。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掌握的企业质量信誉档案,按照《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见附件一之三)及《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有关指标计算及说明》(见附件二)对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考核初评。发现不一
8管理规定》及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货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道路货运企业。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为期半年的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办理客运班线及经营范围新增许可业务。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合格的,恢复办理客运班线及经营范围新增许可业务。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可经营至车辆类型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规定要求为止,到期后由原许可机关收回其相应的经营许可,期间客运车辆不予更新调整,危险品运输车辆不予新增。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相关规定吊销其经营许可。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时间均为工作日。第二十六条 个体运输业户的质量信誉考核,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