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合同工管理办法_短期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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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合同工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临时工队伍的管理,保证各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短期合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短期合同工是指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临时性用工。短期合同工是公司用工的一种形式,是公司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纳入公司的劳动管理。
(三)严禁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四)在任何一个岗位首次被聘用的人员均实行至少三个月试用期制度。
(五)坚持“奖勤罚懒、优胜劣汰、能进能出”原则,进行绩效考核和管理。
二、招用程序
(一)按照用人计划、工作需要,编写用工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核。
(二)办公室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短期合同工用工计划。
(三)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
(四)公司与短期合同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员工、院人力资源处分存。
(五)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短期合同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三、短期合同工待遇
(一)短期合同工在受聘期间按掌握技能、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年限享受劳动报酬。报酬标准见公司《短期合同工薪酬体系管理办法》
(二)短期合同工工资包括奖金、有关补贴,不能攀比正式员工工资待遇。
(三)临时工的劳保用品,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同,岗位劳保用品,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四)短期合同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视情况可以特批享受。
(五)临时工的医疗保险、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临时工因病或生病在休病假满未痊愈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酌情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1~3个月工资的补助金。
四、短期合同工管理
(一)短期合同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各部门对短期合同工管理由各部门自行完成,包括日常考勤、考核、劳动
纪律管理等。
(三)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应通过正常人事代理程序。
(三)对违反公司规定或身体不适合继续工作的,公司将予以解聘。
(四)临时工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辞职。临时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
(五)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而解除劳动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
(六)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附则
本办法由生产部起草、修订和解释,由公司发布,于发布之日起起执行。
生产部
2009-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