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直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实施办法_山西省政府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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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直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强化财政收入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州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是财政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资金管理、票据管理等进行稽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配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稽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适时开展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稽查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在实施非税收入稽查时,与被稽查单位或稽查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查公正性的稽查人员应当回避。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时,应当遵守保密纪律。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应纳入财政年度工作计划;对于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稽查完毕后,拟对被稽查部门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稽查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稽查范围包括: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稽查范围。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内容包括:
(一)政府非税收入征收项目、标准是否按规定程序设立或批准;
(二)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由本单位负责执收(执罚)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执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等;
(三)是否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全口径的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含执收成本);
(四)是否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五)是否改变征收项目、征收对象扩大范围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六)是否擅自提高、降低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政府非税收入;
(七)是否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国家和自治区已明令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
(八)是否有违规委托或转委托征收的行为;
(九)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稽查的涉及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收(罚)缴分离制度;
(二)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政府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或依照有关规定直接缴入国库;
(三)是否违规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或将政府非税收入存入“财政专户”以外的账户;
(四)是否违规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解缴上级执收(执罚)单位、拨付下级执收(执罚)单位或拖延、滞压、隐瞒、截留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
(五)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结算、分成和划解;
(六)是否按规定办理退付、退库手续;
(七)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稽查的涉及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领用财政部监制、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二)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票据;
(三)是否建立和健全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台账和票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使用、保管、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定期与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收入核对,自觉接受票据年检,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执行(执罚)情况;
(四)是否有私自印制、伪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
(五)是否有违规发放和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
(六)是否有因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情况;
(七)是否有遗失票据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票据领购证》后未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的情况;
(八)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稽查的涉及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稽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稽查采取自查与抽查、日常稽查与专项稽查、定期与不定期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应当组成稽查组并指定稽查组长,稽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稽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的稽查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稽查任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政府非税收入稽查事项应当自稽查通知发出之日30日内办结;3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送稽查通知书。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一般应于进点稽查前5个工作日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部门和单位。
稽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被稽查部门和单位的名称;
2、稽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对被稽查部门和单位配合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4、稽查组组长及稽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5、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二)部门和单位自查。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对本部门或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自查,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三)进点稽查。稽查人员对被稽查部门和单位实施稽查,应出示稽查通知书和稽查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受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托稽查的还应出示稽查委托书。
(四)制作稽查工作底稿。稽查组应对稽查事项制作政府非税非入稽查工作底稿,被稽查部门和单位应对稽查组制作的工作底稿签署意见确认,做到一事一签。
(五)征求意见。稽查工作结束后,稽查组应当根据稽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稽查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拟定稽查报告,书面征求被稽查部门和单位意见。被稽查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六)出具稽查报告。稽查组应于书面征求被稽查部门和单位意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稽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提交稽查报告时间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被稽查部门和单位的基本情况;
2、稽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被稽查部门和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情况、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购及使用情况以及相关财税法规执行情况等;
4、被稽查部门和单位存在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及认定依据、证据等;
5、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
6、稽查组组长和稽查人员签名及稽查报告日期。
(七)审理、审查、复核。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到稽查报告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提出审查意见,拟定《政府非税收入稽查结论》、《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应当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行政决定的形式下达。
第十四条
被稽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批准收取非税收入的法律依据、相关文件;
(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颁发的《票据领购证》;
(三)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
(五)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核销记录和已使用的票据存根;
(六)财务会计资料;
(七)国有资产(资源)投资、出让、转让、出租合同;
(八)政府非税收入自查报告;
(九)稽查组认为需要提供与稽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被稽查的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法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外账户的;
(四)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国家和自治区已明令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
(五)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
(六)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交缴上级执收(执罚)单位、拨付下级执收(执罚)单位的;
(七)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八)违规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
(九)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损坏、灭失的。第十六条
被稽查部门和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稽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相关情况,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被稽查的部门和单位有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伊犁州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