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考核办法_现场劳动纪律考核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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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树立爱岗敬业的企业文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纪律考核纳入公司绩效管理体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客观指标和明确的分值来评价被考核人员劳动纪律的遵守情况。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劳动纪律考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劳动纪律考核可以采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的方式。现场检查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组成检查小组;非现场检查可通过统计、查询、部门自查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劳动纪律考核以月为周期进行评分,总分为20分,扣至0分为止,评分不结转下月;周期内遇岗位调整,评分继续有效。

第五条

扣分基数为考核月的固定工资部分。

考核月因违反劳动纪律而扣发的工资=考核月固定工资部分×考核月劳动纪律扣分之和/100。

第三章

考勤考核

第六条

迟到或早退不超过1小时的,扣发当事人1小时工资;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扣发当事人2小时工资;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不足3小时的,扣发当事人3小时工资;迟到或早退超过3小时,且事后未补假的,按旷工1日处理,不计发当日工资,且扣罚当事人10分。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未对各部室日常考勤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每次扣罚责任人2分。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未认真做好本部室考勤工作的,每次扣罚部门负责人2分。

第四章

请假考核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均视为旷工:

(一)事前未请假,事后未补假者;

(二)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三)无正当理由,请假到期未归者。

旷工1日,不计发当日工资,且扣罚当事人10分。一个年度内连续旷工3日,或者累计旷工5日,即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依据《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办理。

第十条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每次扣罚请假人30元;如果应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员代为办理而未及时办理的,每次扣罚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员30元。

第十一条 未按《员工强制休假管理规定》进行强制休假的,对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应强制休假人员扣罚5-10分。

第十二条 未按《员工岗位轮调管理规定》进行岗位轮调的,对人力资源部、相关部门、应轮调人员扣罚5-10分。

第五章

因公外出考核

第十三条 部门员工市内因公外出,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每次扣罚当事人2分。第十四条 以外出办公为由办私事,每次扣罚当事人5分。

第十五条 除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外,未按规定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每次扣罚出差人30元;如果应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员代为办理而未及时办理的,每次扣罚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员30元。

第十六条 因公外出超时、超期滞留的,每次扣罚当事人2分。

第六章

礼仪考核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着职业装或佩戴公司徽章,每次扣罚当事人2分。

第十八条 工作时间女士化浓妆、留怪发,男士留怪发、胡须的,每次扣罚当事人3分。第十九条 接电话用语不规范,每次扣罚当事人2分。

第二十条 接待客户用语生硬或不礼貌、使用禁语,每次扣罚当事人5分。

第二十一条

参加会议或培训,手机突然响起或接听手机,影响会场秩序,或高声谈话、交头接耳、看报纸、杂志及其他与会议无关的材料、无故迟到或退席,每次扣罚当事人5分。

第七章

廉洁自律考核

第二十二条

违反公司《廉洁自律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司在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的同时,每次扣罚当事人10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公司《廉洁自律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在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的同时,每次扣罚当事人10分。

第八章

其他劳动纪律考核

第二十四条

工作时间擅自窜岗,每次扣罚当事人及关系人各2分。

第二十五条

工作时间在办公室内吃零食、嬉笑、大声喧哗、用电话或手机聊天取乐、吸烟、看小说及上网看与工作无关的文艺性书刊、穿拖鞋、睡觉、化妆等,均视为违反劳动纪律,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每次扣罚当事人2分。

第二十六条

工作时间在办公场所带小孩的,每次扣罚当事人3分。

第二十七条

工作时间接待与本部室工作无关的各种商品推销活动的,每次扣罚当事人2分。第二十八条 除公司指定的活动场所外,在办公场所(包括警卫值班岗位)玩扑克、棋类、麻将或从事其他娱乐活动的,每次扣罚当事人10分,并扣罚所在部门负责人5分。第二十九条 工作时间非因公买卖股票、基金或炒期货,一般员工扣罚10分,并立即离岗学习;部门负责人扣罚10分,并立即免职,离岗学习。

第三十条 部室员工出现本办法所规定的违纪现象,部门负责人知晓,且能劝阻而未劝阻的,视为纵容违纪,每次扣罚部门负责人10分。

第三十一条 员工未按照公司人力资源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每次扣罚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各1分。

第三十二条

在公司或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中有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其他作弊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因个人行为,给公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1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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