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安监管三字()171号关于改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_内安监管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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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
(使用)监管工作的意见
内安监管三字〔2011〕171号
各盟市安监局:
我区“十一五”以来上马的大批危险化学品项目已经陆续完工。目前,仅自治区级立项的大型危险化学品项目就有36个进入试生产阶段。安全监管的任务十分繁重。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阶段的安全监管实行备案制。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改善运行工况、调整工艺参数、逐步实现预期的经济技术指标提供了一个缓冲期。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规定,仅要求建设单位在试生产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安监部门备案,没有规定相应的审查事项。没有规定安监部门对试生产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岗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设施工艺是否完善进行强制性的审查。不要求建设项目通过消防验收,不要求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在这个环节难以到位。
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试生产备案文件中,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一般均出具同意试生产的意见。不少项目建设单位的试生产(使用)方案编制草率,未在职工中认真贯彻就急于开车运行。
在试生产期间,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的规定,建设单位不能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导致了建设单位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困难,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准运,积压的产品不能及时运出,需要的原材料无法适时购进,增加了生产安全隐患。
2010年我区危化行业90%的死亡事故、近两年来发生的两起较大事故均发生在试生产阶段。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员工培训不到位。从监管的角度,同样需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的基本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就试生产阶段的监管作出如下改进: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完工后,企业在准备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要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并逐岗位贯彻和进行模拟演练。形成演练记录,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检阅签字。
二、实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的分步编制。在试生产前,建设单位要聘请符合8号令要求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即先对建设项目和安全设施做静态评价,形成初步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初步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不评价试生产(使用)情况。试生产(使用)情况的评价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后提出,与初步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合并后形成完整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和国家安监总局有关危化企业安全生产的其它要求。
初步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还应特别注意满足以下要求:
1、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且评价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员工的掌握程度;
2、逐一核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逐一评价是否具备本岗位的履职能力;
3、审核被评价单位中被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危险化工工艺的数量,以及这些危险工艺岗位上人员数量是否足额、是否经过培训、每个人的履职能力;
4、审核自动监控系统可靠性,控制系统的探头、传感器、压力变送器等自动监测测点的布局是否合理;
5、审核采用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目录》中公布的危险工艺或自治区安监局认定的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监控自动化、操作自动化的可靠性,判定该工艺是否属于非人工操作,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6、审核是否满足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有关专门要求;
7、对被评价单位的试生产方案进行评价,就方案是否能保证安全生产给出结论。
三、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试生产方案
试生产方案的演练记录
建设项目初步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四、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组成部分,在试生产之前,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组织专家审查。
五、审查的程序和要求
1、除试生产(使用)环节外,按8号令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
2、按8号令要求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试生产方案;
3、建设项目初步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4、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重点审查装置和人员培训状况;
5、专家应由具有化工工艺、化工设备、自动化、电气、管理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和有实践经验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六、专家审查通过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接受试生产备案的告知书,试生产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期间要对专家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和试生产中新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七、项目建设单位要准确、完整的记录试生产过程中的经济、技术、安全等数据和指标,以备竣工验收时查验。
八、承担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中介机构在建设单位试生产开始后,跟踪试生产的实践,提出对试生产阶段的安全评价,同时评价和确认建设单位对初步安全竣工验收中提出问题整改是否到位;指出试生产中发现的新问题,评价和确认其整改是否到位;得出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最终结论,形成完整的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九、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同意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出具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单位采购原料、出售试生产产品需要的公文。
十、试生产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及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根据中介机构提交的最终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和试生产期间的安全生产状况,对最终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决定。
试生产(使用)期间,没有发生死亡事故,工况正常的,可不再现场组织审查。
各盟市安监局要把本意见的有关内容告知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贯彻本意见过程中要注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试生产环节安全监管的办法和经验,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安监局报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