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_建筑业增值税纳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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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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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如东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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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向是营业税税收征管的难点,部分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对建筑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不准确,往往给建筑安装企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尤其是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发生了新的变化,现从政策与实际操作方面入手,作如下解读:
一、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应从以下方面确认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此项规定是从原则上改变了财税 [2006]177号文中的“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不论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是否已经开具发票,都必须确认纳税义务已经实际发生。这项政策的改变与原规定相比,在实践操作中征纳双方更容易理解和执行。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过程中,书面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则不论届时是否收到款项,均以应付款的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项规定对征纳双方都是巨大的涉税风险点,目前据了解,部分纳税人仍保留着“收多少钱、开多少票、纳多少税”的思想,尤其是当书面合同已经到了规定的付款日期,但因对方原因未能及时付款或只付了部分款项时,对达到收款日期仍未取得款项的未能按期申报纳税。
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工程完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当天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工程完工后按照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结算总价减除实际已收到款项确定计税营业额。
4、对于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自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一致,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销售合同签订后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不签订合同,则为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在计算营业税时,要分别按照“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确定计税营业额,这里需要特别注意这两个税目的计税基础是不一致的,前者为销售价,后者为成本组成计税价。
5、对于自建建筑物无偿赠送的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虽然条例和实施细则没有提及,但无偿赠送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原财税 [2006]177号文中的“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的规定不再适用,但我们作可以理解为“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应当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6、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俗称甲供材)时,建筑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条例及细则没有提及,但是可以理解为甲方供料(除装饰劳务外)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甲方付款,也应当按照甲方供料的日期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如果合同约定供料日期的,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确定;合同未明确供料日期或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形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甲供材的日期。
7、工程分包人纳税义务时间确定
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单项或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进行施工时,分包单位所承包的那部分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即为分包工程。分包工程是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在工程结算时,发包方连同分包人提供的建筑劳务一并与总承包人进行的结算,分包人就其提供的建筑劳务与总承包人进行结算,所以分包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总承包人的确定原则是一致的,均应当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8、在确认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时要注意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
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对于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这样会计处理中根据收入确认金额据以提取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与根据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缴纳的营业税金产生时间差异,这是税收征纳双方都需要注意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