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_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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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顾问业务行为,维护我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顾问业务指我行根据提出咨询事宜的法人单位(称为咨询人)的需求,利用银行专业知识提供金融信息、分析和建议、设计专项金融服务方案,供咨询人参考的业务。我行为咨询人设计专项金融服务方案的,财务顾问业务不包括提供专项金融服务本身。财务顾问业务属于中间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国内行。各行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积极发展财务顾问业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财务顾问业务的范围包括:我行向客户提供大型建设项目融资、企业并购、银团贷款安排、理财、资产与债务管理、现金管理、企业投融资、资产重组、债券及票据发行等方面的顾问服务,以及企业财务分析与建议、金融信息提供与评述、金融产品推介、金融知识培训等。
第五条 财务顾问业务可按服务期间和服务内容分为常年财务顾问和专项财务顾问两种服务方式。
第六条 常年财务顾问指在约定的期间里,我行提供相对标准化、长期持续的日常性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金融信息资讯:根据咨询人需求,提供国内外金融咨询,如定期的金融行业政策、相关行业分析、外汇资金市场行情,不定期的第三章 业务授权与职责
第九条 总行授权我行各一级分行及直属分行(厦门、苏州、济南、沈阳、宁波市分行)开办财务顾问业务。各一级分行根据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业务报告。
第十条 各一级分行可根据辖内业务发展情况对二级分行及部分业务量大的支行进行转授权。经授权的分支行根据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业务报告。经授权的分支行可在本部开办财务顾问业务,不得再转授权。
第十一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
1、统一管理我行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制订相关业务政策和管理办法,规划、指导与检查分行的业务经营和管理,组织开展全辖业务培训等;
2、经营和运作总行本部所分管客户的财务顾问业务,参与、协助分行的重大财务顾问项目。
第十二条 各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
1、管理辖内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制订财务顾问业务实施细则、细化费用标准,授权、规划、指导与检查分支行的业务经营,组织辖内业务培训等;
2、经营和运作分行本部财务顾问业务,参与、协助辖内的重大财务顾问项目;
3、各一级分行可根据被授权分支行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被授权分支行将财务顾问协议逐合同报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审核批准。
4、各一级分行可结合分行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订财务顾问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 营销与推介:各级行公司业务部门向客户营销推介财务顾问业务,上级行公司业务部门可视需要组织或参与辖内分支行的营销活动。
第二十一条 达成意向:各级行公司业务部门与咨询人就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时间、费用、付费方式和付费时间、服务成果提交方式等内容基本达成一致。各级行公司业务部门在此阶段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服务能力,如需借助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的,应界定清楚我行与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分别应承担的服务事项及收取的费用,明确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协议审核:各级行公司业务部门参考《财务顾问协议示范文本》,补充有关条款或形成专项财务顾问协议,提请本行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核。本行没有法律与合规部门的,须经上级行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业务报批:对一级分行有要求的,二级分行及支行公司业务部门在与客户达成业务意向后、签署协议前,应逐合同把具体服务内容、费用等报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签署协议:各级行公司业务部门与客户签署财务顾问协议。
第二十五条 费用收取:各级行公司业务部门按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对咨询人特别要求发票的,洽本行发票管理部门凭财务顾问协议复印件以及入账凭证复印件向客户开具相应的服务业通用发票,将发票交咨询人。
第二十六条 组织落实服务内容:各级行公司业务部门协调行内资金业务部门、国际结算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专业人才落实服务内容,必要时可提请上级行公司业务部提供技术支持。总行公司业务部可根据分行要求,协调总行相关业务部门、海内外分行、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为客户提供顾问服务。涉及另行收费的应事先在协议中约
第三十一条 避免利益冲突:各行应避免安排相同人员同时为两家或以上直接竞争性企业或项目担任财务顾问,防范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为我行带来不利影响。
第三十二条 对咨询人的保密要求:我行基于《财务顾问协议》所出具的各类咨询建议、方案、文件、报告等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咨询人应对此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我行许可,咨询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我行提交咨询人使用的材料与文件,法律或行政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对我行的保密要求:未经咨询人许可,我行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咨询人提交我行使用的材料与文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法律或行政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业务运作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应积极在辖内的各类客户群体中推介我行财务顾问业务,大力开拓财务顾问业务市场,提高我行中间业务收入水平,定期进行财务顾问业务知识宣传和业务人员培训,规范业务管理和客户服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公司业务部门应及时与营业部门或清算部门联系,协助客户通过柜面或扣账交费。对客户特别要求发票的,应及时洽本行发票管理部门,协助提供财务顾问协议复印件以及入账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公司业务部门应加强与资金业务部门、国际结算部门的沟通,及时取得最新的金融市场信息与产品信息,根据客户需求,提请资金业务部门、国际结算部门对有关问题给与解答,协助形成财务顾问报告或提供专业知识培训等。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务顾问业务开办行应加强财务顾问业务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