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安徽省技能大奖明细_安徽省科学技术奖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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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高技能人才立足本职、钻研技术、多做贡献,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皖办发„2005‟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包括安徽省技能大奖(以下称省技能大奖)和安徽省技术能手(以下称省技术能手)。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省技能大奖每次不超过20人;省技术能手每次不超过40人。
第四条 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高技能人才评选应注意推荐妇女和少数民族高技能人才。第五条 省技能大奖和省技术能手由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省技术能手也可通过国家或省级技能竞赛选拔产生。
第六条
安徽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称省评审委员会)由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经委、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评审、表彰等事务性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设区的市应建立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并成立相应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市评审委员会)。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技能大奖和省技术能手的基本条件是:本省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业内认可的高级工以上技能水平,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生产一线技术岗位职工。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省技能大奖:
(一)荣获“全国技术能手”或全国行业技术能手称号,且有创新成果。
(二)被行业或所在单位授予首席技师、技能专家、技术大拿等称号,享受相应津贴的技能带头人。
(三)有高超的职业技能,能解决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省技术能手:
(一)取得设区的市或省行业技术能手称号。
(二)在国家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12名,国家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6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3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中获第1名。
(三)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有创新业绩,并在传授技艺,培养技能人才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十条 省技能大奖获得者,如有新的突出贡献可再次参加省技能大奖评选。已获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一般不再参加省技术能手评选。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一条 省技能大奖和省技术能手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按隶属关系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省直部门(行业组织)申报。
省属单位可将经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人选直接报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申报省技能大奖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技能大奖申报表》一式4份,并附WORD格式电子文本;
(二)15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一式4份,所在单位盖章,并附WORD格式电子文本;
(三)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4份复印件;
(四)反映推荐人近几年工作和业绩贡献等情况的音像资料,录像片长5-8分钟,提供DVD盘;
(五)候选人工作照、2寸证件照各4张。第十三条 省技能大奖评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评审委员会和省直部门(行业组织)初选并将结果报省评审委员会;
(二)省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拟表彰人选;
(三)将拟表彰人选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四)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确认。第十四条 申报省技术能手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技术能手申报表》一式4份,并附WORD格式电子文本;
(二)候选人业绩材料一式4份,所在单位盖章,并附WORD格式电子文本;
(三)候选人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和4份复印件);
(四)候选人工作照、2寸证件照各4张。第十五条 省技术能手评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市和省直部门(行业组织)评选推荐候选人;
(二)省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将拟表彰人选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确认。
第十六条 竞赛产生的省技术能手按照有关竞赛规则确定。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省技能大奖由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颁发荣誉证书。省技术能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省技能大奖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省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
获奖者所在单位对受表彰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其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 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所需经费和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核拨。
第二十条 获省技能大奖或省技术能手称号后,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不得再参加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建立安徽省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的通知》(劳培字„1996‟第2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