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质安站字41号文件_济建质安站字1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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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质安站字„2010‟ 41 号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山东省建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建管发„2008‟12号)的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落实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特种作业人员从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资格证书》)。

自2011年1月1日起,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本通知所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

(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十二)建筑电气焊接(切割)工。

二、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依法雇用持有《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并与雇用的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特种作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

(二)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四)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特种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行为,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或者撤离危险区域。

五、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作业。

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三)按规定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作业条件;

(四)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五)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六)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七、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起重机械监督检查手续时,应向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交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原件,监督机构留存其原件,待施工企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装手续时返还其原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办理程序依据《关于做好2010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0‟28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九、各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及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查处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特种作业人员有违规行为记录的,将按有关规定不予办理延期手续。用人单位雇用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予以处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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