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人员工资所得税政策_内退职工工资的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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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人员工资的税前列支

关于国有企业内退人员工资如何列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一个热门话题。有种观点认为,内退人员工资应列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主要理由是:内退人员不上班,应属于退休或退职。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另根据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会计科目“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核算范围包括: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内退人员工资属于退休或退职工资,可以在其中列支。

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内退到底是不是退休?是不是退职?内退一词其实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最早出现于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该规定明确,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按照本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从中可以看出,内退并不是退休,而是企业减员增效、安置职工的一种方式。

那么,内退是否视作退职呢?至今仍然有效的197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退职作了界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显然,内退也不是退职。

解读国有企业内退人员工资如何在税前扣除

又到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关于国有企业内退人员工资如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讨论再次成为热门。笔者经调查发现,部分国有企业(如电信、烟草和部分银行)账务处理时和某些税务机关网站解答咨询时认为内退人员工资应列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认为内退人员工资应当列入“劳动保险费”的理由主要是: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18条规定:“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内退人员不上班,应属于是退休或退职,其工资应不被视做工资薪金支出;

(二)根据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会计科目“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核算范围包括: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内退人员工资属于退休或退职工资可以在其中列支;

(三)根据财税字[1999]2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②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③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内退人员工资由劳动保险费列支,应不计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这种观点理解过于片面,内退终归不是真正的退,该种观点先入为主,直接就把内退定位于退休或退职,不能让人接受。税务机关更是不能盲目的认为内退就是退休,如同内部银行或内部货币不是真正的银行或货币的道理一样,税务机关执法需要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内退一词其实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最早出现于国务院1993年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该规定第9条列明:“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第11条又规定:“按照本规定第8条、第9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该规定以国务院令的形式下发,法律效力仅低于全国人大通过的相关法律,较低级别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该类情况的解释应不违背该规定主旨,从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内退并不是退休,而是企业减员增效、安置职工的一种方式,领取的是生活费而非养老金,必须到法定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的才是养老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福利费的规定为正列举,不在列举范围的不能作为福利费处理。

关于离退休人员行业自建补助等统筹外费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中职工福利费包括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统筹外退休津贴、统筹外费用,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对此各地也有相关规定,建议企业处理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处理为妥: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参考《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内。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

因此,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暂定可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要符合企业的相关制度、不以避税为目的。

但在企业重组情况下,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则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主要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是按规定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重组后企业承担人员管理责任的,重组后企业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预提费用中直接核销,不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

二是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将离退休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者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并将按规定预提的统筹外费用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的,管理单位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专户中列支,也不作为管理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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