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规定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_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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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罚没财物(包括追回的赃物、无主财物,下同)的管理,堵塞漏洞,确保国家财产的保值、增值,减少财政收入的流失,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

(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

(二)纪检、政法机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违纪案件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及追回的赃物;

(三)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

第三条 执罚(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财物和单位、个人上缴的无主财物,除执罚(执法)机关确认应归还原单位和个人的以外,一律在案件结案后10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交由政府公物仓统一管理,并由市财政部门委托政府指定的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

第四条 罚没财物及无主财物,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贵重物品应当先估价,然后进行处理。

(二)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物品,由执罚(执法)机关开列清单,报送政府公物仓。凡属当年同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购置的物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予无偿调拨,或者有偿调拨,但原则上不得调拨给收缴该物品的执罚(执法)机关。对不进行调拨处理的物品,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执罚(执法)机关送交定点拍卖单位公开拍卖;对不适宜拍卖的物品,送交市各定点变价商店,按质定价,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

(三)属于专营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

1.金银及其制品、外币,由执罚(执法)机关送交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执罚(执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2.没收、追回及上缴的有价证券由执罚(执法)机关开具证明后,交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执罚(执法)机关前往有关单位兑付,取得的兑付款上缴国库。

3.执罚(执法)机关没收的出土文物和国家禁止买卖、出口的文物,一律无偿交由市文物管理、保护机关处理;执罚(执法)机关没收的其他文物,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执法机关按规定送交定点拍卖单位公开拍卖,或者交各市、县(市)文物商品收购,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4.查扣、没收的各种烟草专卖品、执罚(执法)机关会同财政部门交烟草专卖局按规定处理,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5.各级执罚(执法)机关查获的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淫秽物品、吸毒用具、赌博用具等违禁口没收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物品(包括危险品),由收缴机关拍照存入案卷后,无偿交由公安、安全机关处理。

(五)对没收的无使用价值的伪劣商品或按有关规定应销毁的假冒伪劣物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由执罚(执法)机关销毁的,由执罚(执法)机关进行销毁,没有规定的,由收缴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定,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六)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报关的物品,可由执罚(执法)机关当场处理,变价款上缴国库。

(七)其他属于专管机关管理的物品(包括动植物),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八)对追缴的赃物自行车、摩托车以及由单位和群众拾缴的无主车辆,执罚(执法)机关应及时与车辆管理所联系,寻找车主,车主在收到认领通知后,超过规定日期或在执法机关发出认领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不来认领,或者确定查找不到车主的,由公物仓依照上缴罚没物资条款及时收缴。

(九)对暂扣物资各承办单位应指定专人按“财物登记薄”的要求认真登记,经领导批准后转开“江苏省依法暂扣财物专用凭证”,并将第二联交当事人收执,暂扣财物必须交指定专人保管,安排安全的保管场所和保管设备,确定发还时,必须使用“江苏省发还依法暂扣财物专用凭证”,按要求逐项填写,领取人应在收据上签名。暂扣时间不能过长,应当定期清理,有特殊情况的也应尽快处理。罚没财物上缴公物仓时,由财政部门开具“江苏省罚没财物上缴专用凭证”。

第五条 公物仓要遵循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组织实施物资的收发、保管,物资入库时,要有执罚(执法)机关经办人员在场,一同对物资进行清点、检查,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并做好入库的记账工作。

第六条 库内物资要合理储存,进行立卡登记,根据不同的性能和特点,分类堆放,做到堆放整齐,定期查验,保证物品通风、干燥,防止物资损坏、变质。

第七条 出库物品要凭有效出货凭证,并双方当面验清货物,确定无差错方能出库。

第八条 建立以卡核物,以帐对号制度,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卡三相符,如货物与移交清单不符,必须及时向领导报告,经领导批准同意后,才作处理,不得自行处理。

第九条 对罚没财物管理,建立双人负责制,财物保管人因工作调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应在移交清单及薄册上a签名盖章,经监交人确定无差错签章证明后,才能离岗。

第十条 各级执罚(执法)机关、公物仓管理人员要加强罚没财物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各执法单位及所属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负责该项工作,防止财产和财务损失,杜绝丢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调换和私分罚没财物,如违反规定,应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一经发现,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三市(县)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六区罚没物资统一纳入市区公物仓一并管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无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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