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业务管理办法_中间业务营销方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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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中间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间业务发展,规范与完善信用社服务,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信用社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信用社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根据该属性,中间业务可分为九大类:

(一)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业务;

(二)银行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业务;

(三)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金融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

(四)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银行保函等;

(五)承诺类中间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业务;

(六)交易类中间业务,例如远期外汇合约、金融期货、互换和期权等;

(七)基金托管业务,例如封闭式或开放式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八)咨询顾问类业务,例如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

(九)其他类中间业务,例如保管箱业务等。

第三条 信用社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

(三)有利于完善信用社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信用社的盈利能力;

(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

(七)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现阶段在积极营销各类代办、代收、代发、代缴、代理、等传统业务的同时,积极拓展票据贴现、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债券、信用卡等业务;在条件许可时拓展咨询、评估、财务顾问、信息服务、担保业务、承诺类、代客理财等新兴的高附加值的业务;为将来开展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性业务,汇期货业务、金融期货与期权合约、货币利率互换、外汇及证券各种指数、远期利率协议、其他资产的期货与期权、组织银团贷款等做好基础工作。

第五条

联社根据各信用社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别实施审批制和备案制。

适用审批制的业务主要为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的业务主要为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

第六条 联社业务发展部负责受理中间业务开办的申报和业务管理,并逐级上报联社审批。

第七条 明确开办各项中间业务的收费标准,对国家有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应按国家统一标准收费执行。对国家没有制定统一收费或定价标准的中间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按商业与公平原则确定收费或定价标准,信用社应按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标准收费。

第八条 联社应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保证对中间业务的有效管理和规范发展。

第九条 联社应加强对中间业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建立和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条 联社应建立监控和报告各类中间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风险管理,建立中间业务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各项中间业务的开展情况及风险状况,并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业务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联社应建立中间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状况、财务状况、遵守内部规章制度情况和合规合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第十二条 联社在对各信用社中间业务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强制停办相关业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一)未经联社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中间业务;

(二)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

(三)开办业务过程中,逃避联社检查;

(四)开办业务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业务经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严重风险及实际重大资金损失;

(六)联社认定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各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联社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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