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_集体合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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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体 合 同
甲方(公司)
乙方(全体职工)公司名称:
职工总人数:
经济类型:
职工组织形式(职工代表大会 公司类型:
或职工大会): 协商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代表人数: 公司地址:
代表产生方式: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公司)章
乙方(工会)章 行政首席代表(签字):
工会首席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年**月**日
集 体 合 同
本合同由
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
(以下简称公司)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
第届第次职代会表决通过,并于200 年
月
日签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促进公司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实行办法》、《贵州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公司管理中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对公司和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公司和职工都应当自觉履行集体合同。公司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第三条 公司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公司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公司和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工教育与培训、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并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和经济效益,通过平等协商,确定本公司的劳动标准。
第五条 公司、工会和全体职工应从国家、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同心协力,共同奋斗,努力完成本合同期内公司各项经营生产目标,共谋公司发展。
第六条 公司应尊重工会在公司的合理地位,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依法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应支持公司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权威,工会有义务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七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公司和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书面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实行“三岗”(上岗、试岗、下岗)动态管理,职工上岗前应取得上岗资格,签订岗位合同。
第八条 公司与职工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书及相关附件。制订或修改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与职工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充分理解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工会应给予职工指导,公司应提供方便。劳动合同签订后应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第十条 对在公司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老职工,公司不能无故辞退。
第十一条 公司提出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基本工资制度。
公司通过对各工种岗位的劳动条件,以及员工的技术水平、劳动质量等因素进行综合性劳动评价,确定员工的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员工年度工资总额,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应坚持公司行政与工会集体协商制定增资方案,并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决定增资办法。
第十四条 公司按国家规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职在岗的员工其最低工资不低于贵阳市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探亲假期间,以及在工作时间依法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 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报酬。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工作制。
第十八条 因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公司应按《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有条件组织补休的,也可不发加班工资,实行补休制。
第十九条 公司依法保障员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和带薪年休假。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条 公司和职工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交纳的种类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代扣代交。公司协助社会保险部门方便职工查询保险费的交纳情况,并每年以厂务公开的形式公布一次保险费交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患职业病、死亡,公司协助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妥善处理善后工作,非因工负伤、患病休息,公司依照国家有关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支付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情况应向职代会报告,使用方案由职代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按“厂务公开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公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职代会提案公司应督促检查,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行政应按《工会法》规定,向工会拨付工会经费。在公司资金出现困难时,应与工会协商,制定拨付计划并实施。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必须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改善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定期向员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津贴,对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专项健康检查。
工会依法支持,协同公司行政加强员工劳动安全教育,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对不符合规定危及员工安全的现象,有权依法提出,对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公司行政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工作场所、机械、电气设备、危险物品等劳动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女员工应按国家规定,依法享受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保护。
第二十八条 公司员工发生伤亡事故或出现其他劳动安全事故,公司应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工会应及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 职工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规定按期提取员工教育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帮助员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规定建立员工培训制度,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
工会协助公司对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职业道德教育、爱岗敬业、职业纪律教育,鼓励员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第八章 公司经济性减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生产任务不足的情况下,可采取安排富余职工离岗休息等办法裁减在岗人员,但应规范工作程序,实施方案应经单位职代会审议后实施。单位如未按规范程序办理,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和申诉,工会有权提出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生产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工人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但在经营生产情况好转后需录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法制定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的《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公司全体职工应自觉遵守。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对实现经营生产目标做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公司对因违反规章制度或责任心不强,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职工,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份,或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违纪职工的处理,事先应征求工会的意见,下属单位呈报处理意见,应有同级工会的签署意见,工会认为不妥的有权提出异议,职工有权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协商机制
第三十六条 双方按人数对等的原则成立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工会主席和一名行政领导但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工会建立有效的协商程序和密切的联系渠道。双方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协商制定。履行合同、公司重大事宜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需要协商时,可临时召集双方代表协商,职工中带共性的问题需要与公司沟通协商的,应遵守代表协商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协商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协商结果定期向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九条 行政与工会的集体协商代表双方人数对等,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并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人数人员实行双方书面备案制度。
工会一方的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公司与工会在履行集体合同中发生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调解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代表应担当调解委员会主任职务,并接受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双方应当协商续签新合同,新合同生效前,延续执行本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部分内容,但需经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通过,双方签字后在7日内将《变更集体合同协议书》报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1、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被修改或废止;
2、因不可抗力原因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
3、公司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公司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解除本合同须经职代会通过,履行审议、签字、登记和公布等手续,并在7日内向原合同审查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自签字之日起7日内由公司和工会将集体合同文本及附件分别报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如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本合同一经生效,公司与工会(职工)均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签订前及签订后由公司依法制定的,双方协商的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规章制度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公司与工会各执
份,中南办事处工会
份,主管行政机关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