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_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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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合肥、郑州、宁波、成都五市

扶持小微企业政策汇总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小微企业经营困难问题,出台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各地也相继出台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此,本文对《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大力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1]9号,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2011年12月5日印发,执行时间1年)、《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郑政〔2011〕106号,2011年11月21日发布)、《宁波市政府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12号,2011年10月29日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39号,2010年10月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进行了梳理归纳,供参阅。

一、加大小微型企业财税支持力度

(一)关于财政资金支持

1、从2012年起,市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3000万元增加到5000万元。各县(市、区)也要设立小型微型企业支持资金。(郑州)

2、市本级财政从2012 年起3 年内每年统筹安排1 亿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用于小微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宁波)

3、从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新增5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区(市)县也要增加微型企业扶持资金。(成都)

4、在整合部分工业调整转型专项资金用于产业链扶持的基础上,市本级财政2012 年起3 年内每年新增安排2000 万元共同设立产业链培育资金。(宁波)

5、免收微型企业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等收费项目。(武汉、成都)

(二)关于税收政策支持

1、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含50万元),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含8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为3%。小微企业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同时,经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肥)

2、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郑州)

3、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 年底,并扩大范围。对经营困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微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一次性缓交3 个月税款,可减免中小微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职教经费3 个月。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 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宁波)

4、对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可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宁波)

(三)关于开拓市场的政策支持

1、对首次利用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商务活动的,给予不超过年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武汉、成都)

2、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市财政给予参展的小微企业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最多补贴两个展位。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申请国际认证、专利、商标等所发生的费用,市财政给予20%补贴。(合肥)

3、在保持并优化外贸专项资金的基础上,2012 年市本级财政再增加3000 万元,用于增加对企业出国(境)参展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的补助。(宁波)

4、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自主创新,创建自有品牌,对获得国家名牌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60万元人民币。(郑州)

(四)关于社会保险政策扶持

1、实施“五缓、三补贴”办法,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合肥)

2、实施“五缓、四减、三补贴”办法,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统筹地人力社保、财税部门批准,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征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实施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宁波)

3、市和县(市、区)财政设立专项帮扶资金,用于支持特困小型和微型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郑州)

二、着力缓解小微型企业融资难

(一)加大信贷资金保障力度

1、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合肥、郑州、宁波)

2、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业务单独考核、单独核算、单独配置资源,全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比重不得低于60%,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增速不得低于2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微企业贷款,同级财政按季末平均增加额的0.2%给予奖励。对生产经营正常、符合转型升级要求、出现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小微企业,经确认后,由国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企业贷款到期有关银行要允许其适当延期归还,实行企业贷款封闭运行,6个月后企业连本带息全额归还。(合肥)

3、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郑州)

(二)降低融资成本

1、对经市政府推介、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成长型工业小微企业,实行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凡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给予当年新发生贷款同期基准利率利息金额70%的财政贴息,并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市与市辖各区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四县和巢湖市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对当年新招用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审核确认后,贷款额度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按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超出200万元部分由同级财政再另外按照同期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合肥)

2、降低小微企业抵押评估登记费用,登记部门不得收取除登记费和工本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小微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按规定宗地价格评估费标准的30%执行;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评估收费减半(上下限分别加大50%)收取;以机器、设备及其他标的物作为质押物的,评估收费减半(中准价降低50%)收取;企业抵押权益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6 且委托前次同一评估机构再次进行评估的,评估收费按不超过标准的20%收取。(合肥)

3、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收取手续费和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合肥、郑州)

4、禁止存贷挂钩,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禁止搭售金融产品,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开展金融专项检查,人民银行、银监局要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宁波)

5、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30%,并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郑州)

(三)拓宽融资渠道

1、银行机构当年度向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新增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当年度向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新增5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武汉)

2、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增加5000万元,将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郑州)

3、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增加2000万元,将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成都)

4、担保公司除担保费外不得另收取保证金、咨询费等其他费用。对企业贷款担保额达到全部贷款担保额60%以上,且担保费率不超过平均担保费率水平的依法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同级财政按每年季末新增在保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合肥)

5、对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3%以下、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担保,给予0.5%—2%的保费补贴。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费率在3%以下担保业务的,可按规定申请担保资金补助,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郑州、成都)

6、对行业协会、商会、农村经合组织牵头新组建的面向微型企业服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经年度考核担保业绩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其注册资本金5%的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成都)

7、对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融资代理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武汉、成都)

(四)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1、对经确认的小微企业延期贷款担保损失,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金融机构、国资担保公司损失额20%补偿,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针对小微企业开展的专利权、股权质押融资的贷款损失,由同级财政按损失额20%给予补偿,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合肥)

2、市本级财政从2011 年起,三年内每年新增2000 万元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新增1000 万元用于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宁波)

(五)创新融资担保模式

1、继续组织发行“滨湖春晓”小微企业集合信托产品,县(市)区财政资金认购部分产品并免取收益,降低发行成本,2012年全市发行额度不低于10亿元。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中小企业,市级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10%的补贴。(合肥)

2、由政府出资设立再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再担保公司放大作用,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平台,构建企业、金融、担保、再担保机构四位一体的信用担保体系。(郑州)

3、大力推广“社区金融模式”和“资金池”融资模式。对各区(市)县设立的不低于300万元的微型企业资金池,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资金,用于微型企业融资增信。(成都)

三、加强小微型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整合社会服务资源

1、建立微型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数据库,制定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每年认定100家、3年认定300家示范性服务机构,并给予其一定奖励。(武汉)

2、建设合肥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在网上“金融超市”的基础上,建立服务实体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常态化服务。继续落实工业企业融资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2012年每季度开展一次银企对接活动。(合肥)

3、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郑州、宁波)

4、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其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宁波)

5、培育、扶持区域性和行业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根据地方税收归属,对其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可由同级财政给予50 %的补助。联合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推动建立宁波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专区。(宁波)

6、对纳入年度培育计划的微型企业,一次性发放不超过1万元的企业服务券,用于抵扣微型企业向经认定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购买管理咨询、人才培训、财税代理等服务费用的支出。(成都)

7、建立中介服务机构数据库,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对经认定的市级示范性服务机构,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都)

(二)加快创业基地建设

1、建立适合武汉市情的创业项目库。(武汉)

2、推进各类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社区建设,积极打造大学生创业园、下岗职工创业基地等特色创业载体。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努力为微型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武汉、郑州、成都)

3、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每个县(市)区和卫星城各建1 个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闲置商务楼宇和工业厂房等改造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在开发区和企业集聚区建设一批适宜小微企业的标准化多层厂房,所需土地指标予以单列。(宁波)

(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1、2012年市辖四个城区分别建设20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单栋不少于5万平方米)。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新建标准化厂房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鼓励小微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对租驻标准化厂房的小微企业,同级财政给予租金补助;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肥)

2、组织闲置用地清理,对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土地闲置费按土地出让金额度或划拨价款的20%收取;闲置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宁波)

四、切实做好小微企业用工保障

1、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小微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由同级财政按每人300元的标准(含全省统一的职业介绍补贴)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合肥)

2、对本市各类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学制1年以上),到本市小微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合肥)

3、以微型企业为主要对象进一步扩大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实施免费创业培训或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微型企业员工实施在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武汉、成都)

五、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1、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对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郑州、成都)

2、建立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考核奖励制度,按期对各县(市、区)新增小型微型企业个数、吸纳就业人数以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将予以表彰奖励。(武汉、郑州、成都)

3、建立全市微型企业基础数据库,构建反映微型经济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微型企业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业发展规划、支持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起微型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武汉、郑州、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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