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_市审计局工作汇报材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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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依据审计法、审计准则及《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审计局各业务处、审计中心(以下称业务处室)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理工作。

业务处室负责汇总的审计报告,反映审计结果的行政公文、审计信息、审计结果公告等,继续执行审计复核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在业务处室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送审稿后,法制处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处室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时,法制处可派人参加或采取其他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有关审计组应将征求意见时间提前通知法制处。

第五条

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报经项目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六条

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编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审计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

业务处室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在此基础上拟定审计机关审计报告送审稿;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拟出审计决定书送审稿;对需要移送的事项,拟定审计移送处理书送审稿。

第八条

业务处室在完成上述审计结果类文书送审稿后,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法制处进行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三)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

(四)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业务处室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六)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七)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八)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中已经上传到项目资料树的不需再次提交。

第九条

审理工作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日记中得以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记载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完整地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写入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无隐瞒、遗漏问题。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时,是否进行了调整并履行了相关程序。

(二)审计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的问题是否表述清楚,数据无误,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规依据正确。

(三)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实表述

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编制是否规范。

(四)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

(五)其他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务处室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审理人员提出审理意见,应当提交法制处负责人审核。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提请处室负责人进行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

审理人员应当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法制处负责人确认后,形成审理意见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根据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法制处在出具审理意见书时应分别情况提出下列明确意见:

(一)对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审理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其予以补充、完善;确实无法补充完善的,应当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改进。

(二)对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项审理发现问题的,应当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由法制处会同业务处室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业务处室应当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作出书面说明。业务处室关于审理意见的说明(见附件2)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法制处。

第十五条

法制处根据业务处室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对审计结果类文书会同业务处室进行修改,将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及有关资料报送局业务会审定。

第十六条

法制处审理及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时间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成批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时,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时,法制处应当向审计业务会议汇报有关项目的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法制处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的责任。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第十九条

对审理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以及所出具的审理意见的恰当性由法制处及审理人员负责;

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业务处室应当对其提供的审理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审理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负责;

对修改提交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恰当性由法制处与业务处室共同负责。

第二十条

审理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和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修改情况,应当作为对审计项目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理意见书、业务处室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审计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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