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_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宣传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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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挂钩项目”分为“拆旧区”和“建新区”。“拆旧区”是指农民宅基地拆除、整理复耕的区域;“建新区”是指农民集中安置建设区域和结余的集体建设用地周转指标使用区域。第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挂钩项目”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是“挂钩项目”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挂钩项目”的实施主体。第五条 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

(二)符合宅基地管理规定原则。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农民集中安置的建新区必须坚持农民自己居住;必须坚持原宅基地退出复耕。

(三)尊重民意原则。坚持民生优先,尊重农民意愿,积极鼓励引导农民参与,严格遵循“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方针,切实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

(四)统筹实施原则。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实施及竣工验收

第一节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前期准备工作

(一)“挂钩项目”所在县(区)、乡镇政府要组织开展宣传动员,了解农户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充分调动农户的参与积极性,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同意后方可开展挂钩及其相关工作。

(二)“挂钩项目”所在县(区)、乡镇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开展调查摸底。一是要查清拟申报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二是要分析拟申报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三是对拟“拆旧区”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进行拆迁安置测算;四是要合理选择确定“建新区”地块。

(三)“挂钩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土地资源专项调查,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实施规划中拆迁农房安置方案、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方案、资金使用管理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要充分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同意后实施,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要求

(一)项目区实施规划要注重与农业产业化、金土地项目、新农村建设示范片区相结合。

(二)项目区内结余的集体建设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采取出让、转让或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发展二、三产业,并纳入建新区规划。

(三)农民集中居住区应按照经济、舒适、方便、适用的要求,“山水田林路、种养加住环、医教文体广” 相配套,以川南民居风格为主体,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貌、统一管理”。其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社会公众及有关专家的意见,每个农民集中居住点集中居住的农户原则上不少于40户,在乡镇周边的每个集中居住点集中居住的农户原则上不少于60户。第八条 项目区申报条件

(一)项目区拆旧地块已完成勘测、确权、登记工作,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有项目资金平衡方案,能确保项目实施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有确保拆旧地块复耕的措施。

(三)当地政府重视,群众自愿参与度较高。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具有依法严格规范管理土地的意识,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四)项目区原则上应在同一县(区)内安排,经批准也可跨县(区)设立,一个项目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0公顷以内。“拆旧区”应以村为单位整体推进,拆旧面积占所在行政村农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建新区”原则上应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用于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不能大于拆旧地块总面积,做到项目区内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五)项目区所在区位具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所必须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和实施。第九条 项目区立项申报材料

(一)项目区所在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项申请。

(二)项目区所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报文件。

(三)项目区所在县(区)、乡镇政府资金承诺证明。

(四)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附件及电子文档);

(五)项目区所在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六)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有乡镇、村社签章同意进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意见书。

(七)涉及拆迁的农户同意拆迁的承诺书。

(八)初步拟定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含调整方案图、涉及调整的权属单位及三分之二村民签字确认书)。

(九)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十)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图。

(十一)项目区1/2000勘界测绘图,重点区域(包括“拆旧区”和“建新区”)1/500勘界测绘图(图件和比例尺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十二)市、县(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对建新区选址的书面意见。第十条 项目区立项申报程序

项目区申报单位为县(区)人民政府,项目区申报材料由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并转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项目区经批准后,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二节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用于农民集中安置建设的“建新区”建设

(一)用于农民集中安置建设的“建新区”建设用地不需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需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和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占用农用地的,可先实施,然后按照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原则到期归还。

(二)用于农民集中安置建设的“建新区”要按项目实施规划建设,可采取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方式建设。有关部门要按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三)项目实施业主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规划要求,同步实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第十二条 “拆旧区”拆迁安置

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业主负责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组织对“拆旧区”农户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参照市政府65号令自拆自建的方式实施拆迁安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要予以确认、签订协议。第十三条 “拆旧区”建设用地复垦 项目区立项批复后,规划拆旧的农村建设用地两年内必须全部完成复垦整理工作。复垦后的耕地可用作对应挂钩的建新区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计入耕地台账。按项目区规划,对建设用地经复垦整理形成的耕地按耕地地类管理,对于符合基本农田条件的应补划为基本农田。

第十四条结余的集体建设用地周转指标使用区域的建设用地报批

(一)结余的集体建设用地周转指标使用区域的建设用地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要按照乡镇建设用地批次依法报经省政府批准。征收时,不占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涉及农用地转用、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二)结余的集体建设用地周转指标使用区域的建设用地的征收原则上应一次性申报,其用地位置、地块必须与项目编制申报和批准的位置、地块一致。“拆旧区”建设用地复耕验收合格前,不得使用结余的集体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结余的集体建设用地周转指标使用区域的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按项目规划的土地用途依法按程序规范供地,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管理

(一)项目完成并经省国土资源厅检查验收合格后,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拆旧区”和“建新区”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二)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加强土地权属管理,按照项目区权属调整方案及时将已复垦的耕地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三)对符合“一户一宅、农民自己居住、原宅基地退出复耕”三个条件的农户,经申请可按程序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

第三节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内容

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复垦耕地及增加的耕地有效面积的数量和质量、建新区农民集中安置区域及结余的集体建设用地周转指标使用区域用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工程管护措施、后续利用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等。在项目区踏勘、初验、核查、终验过程中,抽查的拆旧地块数量必须达到拆旧地块总数的20%,且各次所抽查地块不重复。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自查报告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验意见。

(二)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

(三)项目区竣工报告。

(四)项目区竣工图。

(五)项目区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

(六)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七)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八)项目区招标、监理、廉政建设有关资料。

(九)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含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

(十)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十一)乡、镇政府出具的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报告。

(十二)拆旧地块农民安置去向表。

(十三)与农户签订的复垦耕地承包协议。

(十四)复垦耕地质量报告,符合条件的补划为基本农田的文件及图件。

(十五)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报告。(十六)电子文档。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项目验收实行“三验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由项目所在试点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拆旧地块的复垦数量和质量、建新地块的规模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初验,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终验。

第三章 资金及指标的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投融资模式

项目实施资金的筹措,要按照“政府引导、农民参与、市场运作、持续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主要采取由县(区)政府补助、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筹、引入社会资金投入的多元化投融资模式实施。第二十条 资金来源

项目实施资金按照“涉农资金配套使用,鼓励社会投资”的原则整合使用。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后结余的集体建设用地变现增值收益,整合的相关项目资金,集体、农民、经济实体共同投资和社会资金投入。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管理

项目资金以“三专一封闭一滚动”的模式运行(即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市级投资为主体的由市级封闭运行,以县(区)级投资为主体的由县(区)封闭运行),专项用于拆旧地块的拆迁补助;拆旧地块的土地整理复垦;建新地块的水、电、气、路、邮、有限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投入;建新区农民建房补助;产业发展的扶持;建立挂钩项目专项资金,滚动发展。第二十二条 收益分配

(一)项目区结余的集体建设用地变现增值收益除安排3%的工作经费外,全额专项用于项目区建设。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新农房建设后,用于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及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投入。结余的集体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的变现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由县(区)政府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监管,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得到保障。

(二)属社会资金投入的,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由投资业主与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互惠双赢”的原则自行商定结余资金的分配比例。第二十三条 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管理

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其他地类整理复垦的耕地不能用于核定归还指标。

第二十四条 结余的集体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的使用管理

(一)实施挂钩项目结余的集体建设用地,可按规定直接使用,也可将其纳入县(区)政府建立的结余集体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储备库,在县(区)级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使用。直接使用的,可优先安排一定面积用于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二三产业,壮大村社集体经济,但不得由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房地产开发,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也可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使用。

(二)市政府投资的挂钩项目,产生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进入市级储备库;县(区)政府投资的挂钩项目,产生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进入县(区)级储备库;县(区)级储备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市级储备库可以收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引入的社会资金投资的挂钩项目,产生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可由县(区)级收购储备。结余的集体建设用地周转指标,收购价格不能低于项目拆旧区拆旧费用及建设用地复耕的总成本。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挂钩项目实施工作实行“党政主导、国土指导、部门协同、村社主体、市场运作、各得其所”的组织管理制度。县(区)政府是“挂钩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规划、实施、管理、验收等负总责;项目区的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挂钩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挂钩项目除招投标以外的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项目的审查报批、负责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区)、乡镇政府应按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切实组织好项目区的实施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可行性负责。项目区涉及政府投入的工程建设必须按规范实行“阳光操作”。第二十八条 项目区规划一旦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和更改。确需变更的,应阐明原因,按申报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已复垦的耕地加强监管,开展动态巡查,防止将复垦整理的耕地擅自改变用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实施“挂钩项目”为名用于解决未经依法查处的违法用地和将拆旧区已复垦的耕地改变其农用地性质,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第三十条 建立检查制度、专家审查制度及廉政建设制度。由国土、农业、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环保、审计等相关部门抽调专人或专家组成检查工作组和专家审查工作组。检查工作组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专家审查工作组负责对规划设计、招投标、监督、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全过程提供咨询、评估、论证服务。由监察、财政、审计、检察等部门组成项目监督工作组,负责对项目实施整个过程的勤政廉洁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作好项目区有关文件和成果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县(区),省上将停止下达下一年度的挂钩周转指标,并对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予以相应扣减,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开展挂钩试点工作;对复垦地块质量达不到耕地验收要求的县(区),挂钩项目不予验收,并暂停新项目区申报。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自贡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挂钩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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