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_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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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文件
中农大研生字〔2015〕1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大学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严明学术纪律,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2015-10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大学
2015年4月27日
中国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5年4月27日印发
4.伪造数据、文献、注释和研究记录的;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指导学位申请人员独立完成学位论文,要求学位申请人员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五条 指导教师在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予以具体明确的指导,提出明确的学术规范要求;指导教师应对学位论文涉及的文献和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六条 对于涉及我校师生员工的各类学位论文的作假行为,任何人均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学生处、纪委(监察处)等相关部门和有关学院书面或口头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七条 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及有关学院接到举报后,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各部门的报告或举报人举
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我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如为在读学生,可同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职人员,我校除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须通报其所在单位。
2.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3.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可以给予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同时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核减招生指标、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学位授权点,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对学位申请人做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对指导教师做出取消导师资格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学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