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审计局协审单位考核管理办法_审计局部门考核方案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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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审计局协审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协审单位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分派管理

第一条 各协审单位同时再审的项目不超过两个。特殊情况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由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派。

第二条 协审单位对于协审跟踪审计项目拥有造价审计的优先权,但若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未能按要求完成既定任务或出现违纪违规等现象,审计局有权将造价审计任务另行安排。

二、审计资料交接管理

第三条 协审单位接到通知,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到审计局办理资料交接,接收的工程审计资料必须是经审计局预审后并加盖资料审核专用章的,同时填写书面交接记录。书面记录内容包括审计资料类型、份数、交接时间、交接人签字等。

第四条 协审单位在收到审计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所收资料的完整性、签证资料程序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并向审计局提交《审计资料完整性告知书》。

第五条 协审单位在收到审计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局审计项目任务分派任务书》的签订。任务书中安排的协审人员必须是投标时承诺的拟参审人员,且在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协审单位不得将接受的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审计实施管理

第七条 协审单位在接收审计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局提交书面审计实施方案。

第八条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局负责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组长由审计局人员担任。协审单位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局同意的审计方案开展审计,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局的内部规章制度,接受审计局的业务监督。

第九条 审计实施中需要接收补充资料的,应当由审计局接收并转交协审单位,并做好交接记录。协审单位不得私自接收被审计单位的任何资料。

第十条 审计实施中协审单位如需变更协审人员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并在办理费用结算时扣1000元。替换的人员应当具备同等相应的资质。

第十一条 协审单位及协审人员不得私自与被审计单位接触、联系与本项目有关的审计事项,当审计业务活动需要与被审计单位接触时,应当在审计组长的统一组织和陪同下进行。

第十二条 协审单位报送工程造价初稿的时间,500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不得超过30天,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45天,项目的具体时间在《审计局审计项目任务分派书》签订时确定。不能按期完成的,协审单位应当在到期前3天向审计局提交《协审单位申请延期审批单》,经同意后方可适当延迟审计时间。

第十三条 协审单位应将审计情况的书面说明与工程造价初稿一并报送投资审计中心(以下称“中心”),经中心审查备案后,下发通知方可进行对账工作。

第十四条 对账工作只能在审计局指定的办公场所进行,特殊情况的,应当报经审计局同意后进行。

第十五条 协审单位应当将重大分歧的内容和双方意见及时向审计局报告,并将相关证据材料作为附件。审计局组织有关单位及时研定并形成会议纪录,协审单位予以执行。

第十六条 协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审计质量、人事及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审核结果必须经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机构负责人“三级复核”。

第十七条 协审单位应按要求将造价审核结果、三级复核意见及审计工作记录等资料一并提交审计局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 除上述要求外,跟踪审计还应遵循以下要求。

(1)对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使用、预算造价、招投标及合同等前期情况进行审计,确定跟踪审计控制目标。

(2)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的造价、进度、质量、建设程序、内控制度、进度款的拨付等时时跟踪,参加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等相关会议,保证控制目标的完成。

(3)协审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到场,并建立协审人员的考勤制度。

(4)对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等进行勘验和记录,必要时拍摄影像资料,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

(5)对超过五万元的分部分项签证应及时向审计局报告。

(6)协审单位一律不得在签证上签字,但应做好相应的审计记录,取得证明材料,以备造价审计时使用。

(7)协审单位每月10号前向审计局提交上一月的工程跟踪审计月报,每半年提交跟踪审计报告(含财务情况),每一年提交年度跟踪审计报告(含财务情况),特殊情况需延迟上报的,须经审计局同意。

四、审计报告管理

第十九条 协审单位在中心对造价结果复核无异议后按要求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工程跟踪审计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审计方案要求提交完整的跟踪审计报告初稿。初稿应当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虚假陈述。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必须根据要求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协审单位在审计局对审计报告初稿复核无异议后按要求及时提交正式报告。审计局鼓励协审单位对审计项目进行绩效审计,对审计项目作出效益性分析,对存在的问题从体制、机制等层面提出审计建议。

五、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审单位应在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后一个月内,按照要求整理项目审计档案(含完整的电子档案),报请中心验收合格后,及时装订成册送交中心。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必须及时完善。

六、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协审单位考核基数分为100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加减分,并将最终得分作为年度考核结果。(1)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资料完整性告知书》和审计实施方案的,每推迟一日扣1分。

(2)未经同意擅自更换协审人员的扣10分。(3)私自与被审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接触的,包括查勘现场、接收资料、核对、重大问题私下达成意见等,并经查证属实的,第一次扣30分,第二次扣100分。

(4)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工程造价初稿的,每推迟一日扣1分;对指出的问题未予以纠正的,每退回一次扣5分。

(5)未得到通知便与被审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对账的,扣10分;对账过程中不填写核对记录或不按要求填写的,每次扣5分。

(6)重大分歧事项不及时报告的,每次扣10分。(7)报送的审核结果未见“三级复核”意见的,扣10分。

(8)工程造价审核结果被中心复核后差错率达到10%(含)以上,或差错额在10万(含)以上的,扣30分,并视情况扣除协审单位履约保证金或取消协审资格。

(9)对审计报告初稿指出的问题未予以纠正的,每退回一次扣5分。

(10)未按规定时间报请档案验收的,每推迟一天扣1分;对指出的资料未完善的,每退回一次扣5分。

(11)未按审计方案进行跟踪审计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0分;协审人员考勤不合格的,不合格月份每月扣10分。

(12)跟踪审计过程中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等未进行勘验和记录的,每次扣5分;未参加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等相关会议的,每次扣5分;对超过五万元的分部分项签证未及时报告的,每次扣10分;在签证上签字的或未做审计证明材料的,每次扣5分。

(13)跟踪审计月报、半年跟踪审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每推迟一日提交扣一分。

(14)发现不廉洁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扣100分。(15)协审单位每年将被抽取不少于20%的项目进行重审,重审的差错率达到10%(含)以上,或差错额在10万(含)以上的,每个项目扣30分,并视情况扣除履约保证金或取消协审资格。

(16)协审单位自行接受宁国市内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经查证属实的,扣100分,同时将被扣除履约保证金或取消协审资格。

(17)审计中发现案件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加30分。(18)审计报告从体制、机制等层面提出审计建议,被审计局采纳的每条加3分。

第二十三条 每个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局将立即组织人员对协审单位的审计情况进行加减分考核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年终审计局将组织人员对协审单位的项目进行加减分累加及考核。考核结果与分派业务量挂钩,并在审计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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