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漳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_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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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漳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委办发[2009]6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
重新修订的《漳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30日
漳州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为推进机构编制工作的法定化进程,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行政效能,依照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中共漳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编委)是市委、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编办)既是市委的工作部门,又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全市机构编制的日常工作。
(三)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县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市委编委及市委编办均实行主任负责制,并坚持机构编制工作“一个部门受理,一支笔审批,一个部门办文”的原则。
二、机构设置的审批
(五)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审批。市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和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开发区(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市委编办提出,报市委编委审核,并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上报省委编委审批。县(市、区)党政机关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市委编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编委研究同意后,由市委常委会审批。
(六)处级规格机构的审批。有下列事项的,由申报单位根据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向市委编委会提出申请,由市委编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编委研究同意并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市委编委主任签署意见,上报省委编委审批:
1、申报新设立处级规格机构;
2、申报升格为处级规格机构。
(七)科级规格机构的审批。有下列事项的由市直主管部门、县(市、区)委编委向市委编委提出申请,由市委编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编委研究审批:
1、市直党政机关和市直属事业单位内设科级机构的增设;
2、县(市、区)成立或升格为科级的财政核拨、财政核补事业单位;
3、市直党政机关成立所属财政核拨、财政核补的科级事业单位。
此外,县(市、区)党政机关科级机构的增设,经市委编委研究后报省委编办审批。
(八)其它机构的调整和审批。有下列事项的由市直主管部门、县(市、区)委编委向市委编办提出申请,由市委编办审批:
1、市直党政机关和市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调整;
2、市直主管部门所属的自收自支科级事业单位机构的增设;
3、市直主管部门所属的、及各县(市、区)所属的科级机构的更名、挂牌、撤销;
4、县(市、区)党政群机关科级机构的调整;
5、县(市、区)所属的自收自支科级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或升格。
三、领导职数的审批
(九)县处级领导职数。全市县处级领导职数由市委编办商市委组织部提出,报市委编委研究同意后,由市委常委会审批。
(十)科级领导职数。有下列事项的由市直主管部门、县(市、区)委编委向市委编委提出申请,由市委编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编委审批:
1、市直党政机关和市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科级职数;
2、县(市、区)党政群机构的科级职数;
3、市直主管部门所属财政核拨、财政核补的科级事业单位的科级职数;
4、县(市、区)所属财政核拨、财政核补的科级事业单位的科级职数。
(十一)其它科级职数。有下列事项的由市直主管部门、县(市、区)委编委向市委编办提出申请,由市委编办审批:
1、市直主管部门所属自收自支的科级事业单位的科级职数;
2、县(市、区)所属自收自支的科级事业单位的科级职数。
四、人员编制的审批
(十二)增加和使用人员编制,有下列事项的由市直主管部门向市委编委提出申请,由市委编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编委审批:
1、市直之外人员调入市直党政机关需使用编制的;
2、市直之外人员(含行政编制的人员)调入市直属事业单位或市直主管部门所属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需使用编制的;
3、市级党政机关增加编制的;
4、市直属事业单位或市直主管部门所属财政核拨、财政核补的科级事业单位增加编制的。
(十三)增加和使用人员编制,有下列事项的由市直主管部门向市委编委提出申请,由市委编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编委副主任审核后,由市委编委主任审批:
1、《漳州市“十一五”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规划》中重点培养和引进的临港工业、食品工程、家用电子、生物医药、建筑新材料、物流、循环经济、金融保险等八类专业人才;
2、市直事业单位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芗城区、龙文区除外,下同)要求配偶调入市直同类职能性质和经费渠道单位的;
3、因工作需要调入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处级干部,要求配偶调入市直同类职能性质和经费渠道单位的;
4、核定市直中小学编制和卫生医疗编制的。
(十四)增加和使用人员编制,有下列事项的由市直主管部门向市委编办提出申请并由市委编办审批:
1、市直主管部门所属的自收自支科级事业单位增加编制的;
2、市直单位之间的顺向或平行调动需使用编制的;
3、市直单位接收军转干部和选调生需使用编制的;
4、市直单位公务员考录和经批准考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使用编制的;
5、顺向或平行调入市直财政核拨以外的事业单位需使用编制的;
6、市外事业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市直属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需使用编制的;
7、市直属事业单位或市直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接收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生需使用编制的。
五、职责与职权划分
(十五)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职责的确定、调整以及与县(市、区)职责划分,由市委编委负责协调、审议或审批;重大问题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各类事业单位职责的确定由市委编办审定,重大问题报市委编委审定。
(十六)凡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市级机构编制事宜,均须先由市委编办提出审核意见,由市委编委或市委、市政府审议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十七)凡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县级机构编制事宜,均须先由县(市、区)委编办提出审核意见,由县(市、区)委编委或县(市、区)委、县政府审议后,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十八)市级机构编制部门对县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实行审批。(十九)市级机构编制部门对乡镇事业编制总量调整实行审批。
六、会议制度与文件审批
(二十)市委编委会议,由市委编委全体成员组成。会议由市委编委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形成会议纪要。
(二十一)市委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市委编办主任组成。会议由市委编委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视工作需要确定召开。
(二十二)市委编办主任办公会议,由市委编办主任、副主任、非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会议由市委编办主任召集并主持,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并做会议记录。
(二十三)市委编委会议决定的事项、重要文件,有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批复及职能调整方面的文件,经市委编办综合科校核、办分管领导审核、办主任审核,由市委编委副主任审签、市委编委主任签发(也可由市委编委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二十四)转发省委编委和省委编办关于增加编制、新增设机构的文件,由市委编办拟文后,报市委编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二十五)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的关于机构编制的事项,由市委编办拟文,经市委编委副主任审核后,市委编委主任签发。
(二十六)以市委编办行文批复的文件、函件,由市委编办主任签发(也可由市委编办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二十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