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社会科学院1995年度_中国社会科学院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关于印发《中国社会科学院1995年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国社会科学院”。

关于印发《中国社会科学院1995年度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

(95)社科人字113号 1995年11月17日

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社会科学院1995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中国社会科学院1995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 2.1995年度考核、评审工作日程安排(略)3.中国社会科学院正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协议书

中国社会科学院

附件1

中国社会科学院1995年度专业 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

1995年度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将于11月中旬提前进行,有关政策、规定原则上仍按(92)社科人字63号文件精神执行,如有与这次评聘工作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现对今年评聘工作具体安排及有关新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评审范围与起聘时间

各单位仍按去年院里下达的1994—1996年度高级专业职务岗位职数评聘,评聘的职数不得超出院批准的控制限额。有空岗的可以评聘,无空岗的不能评聘。

1995年达到任职最低年限,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专业人员,经推荐可以参加评审。

聘任后的起算时间为1995年8月31日,工资从1995年9月1日起兑现。

二、时间安排

专业职务考核评聘工作从11月24日开始,用一个月时间到12月底前完成所级评审和推荐工作,1月10日前完成院级评委会评审工作。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对考核、评审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并将考核评审日程表报人事教育局。

三、考核工作

1995年度考核工作仍按《中国社会科学院专业人员考核条例》[社科(91)人字133号]和《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若干规定》[社科(92)人字49号]文件精神执行。

坚持先考核后评审制度,任职期满人员应先参加任职期满考核,后参加专业职务评审。

专业人员成果考核必须以计划内项目为依据,未经批准的计划外项目,不作为考核内容。

应重视非晋升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专业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可同期进行,或由各单位另行安排。

各单位考核结束,应向人事教育局书面报告考核情况并填报考核汇总表。

对考核不称职人员各单位应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对不称职人员处理的暂行规定》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人事教育局。

四、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进行个人申请,由所领导、人事、科研管理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和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择优向本单位评委会推荐。推荐人数一般采取超过实际评聘人数1/3的差额提交评委会评审。

向院编辑、档案、翻译和图资系列评委会和研究系列正高级评委会推荐,须经本单位评委会进行初评和推荐,被推荐者必须获得评委会有效票数1/2以上方有效,推荐人数不得超过当年使用的限额职数。

五、评审的组织工作

研究系列正高级和院编辑、图资、翻译和档案系列的评审工作分别由下列单位组织进行:①研究系列正高级由人事教育局;②编辑系列由杂志社;③翻译和图资系列由文献信息中心;④档案系列由办公厅具体组织评审。各单位人事部门对参评人员的评审资格严格审定后,将材料报各有关系列评委会评审(报送材料和要求详见附件一)。

各评委会设立秘书1—2人,在评审期间专职负责该系列评审的有关具体组织工作。秘书由主管单位指定。

六、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资格审定按“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94)社科人字93号文件执行

七、外语和政治考试

晋升专业职务的人员应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暂行规定》(94)社科人字31号和《关于1995年应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通知》社科(95)人字62号精神,参加外语和马列主义基础理论考试,并在《呈报表》“懂何外语及其程度”栏和《评定专业职务人员情况简介表》“外语程度”栏内注明考试语种和成绩,或“免试”字样。

八、在部分单位和部分人中试行评聘分开,评审专业资格

(一)关于研究所和院直属全额拨款单位59周岁(含59)、60岁专业人员实行自愿申报评审专业资格的办法

凡愿选择评聘分开试点的单位,可按下面意见进行:

1.年满59周岁(含59)、60岁具有副高级专业职务的在职专业人员,根据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向所长办公会提出申请,所长办公会向所评委会推荐,推荐人数不超过本单位59周岁以上并符合晋升评审条件人数的1/2。评审前向人事教育局提交资格评审申请报告。

2.凡自愿申请资格者,在评审前签定协议(一式三份)后,可申报正高级专业资格。

3.凡申报评定正高级专业资格人员,评审通过后,可承认其正高级专业资格,在职及退休后均不与工资、待遇挂钩。仍占用本单位副高指标,并不再参加专业职务的评聘。

4.各类报表仍按副研统计,资格另行备案。

(二)关于自收自支单位实行评审专业资格的办法 凡已确定自收自支单位,可按下面意见进行:

1.由院统一下达高研宏观控制比例,各单位在宏观控制比例内,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岗位设置及高级岗位职数指标,报人事教育局审批。

2.宏观控制数内取得专业资格的人员院内流动,承认其评审资格,调入设岗单位后,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占用调人单位高研指标;调出社科院时按所评专业资格予以介绍。

3.在院实行高研职数宏观控制指标以外,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设高研岗位职数,增设高研职数最高不超过院下达宏观控制数的20%,职称资格只在本单位有效,院不予承认,工作调动时院也不予介绍,在职期间或退休后是否兑现工资待遇,由本单位制定具体办法,报院备案后执行。

(三)关于院、所职能部门不设岗单位专业人员评审专业资格的办法

申报正、副高级专业资格,院职能局需经局长办公会推荐到院直综合审议组,经综合审议组审议向评委会推荐。各所仍由所长办公会向所评委会推荐。

1.长期从事专业研究,取得中级专业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调入院、所职能部门不设专业岗位单位,工作表现突出并继续结合工作进行理论研究和专业研究者,可申报评审专业资格。

2.获得专业资格的人员在院内流动承认其评审资格,凡在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调入设岗单位,经所长办公会审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占用调入单位高研指标;不满3年者,须在满3年后,方可由所长办公会研究是否聘任。调出社科院时可按所评专业资格予以介绍。

(四)关于不设高级会计师岗位的单位,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办法

经所长办公会批准,会计人员可按财政部、人事部[92]财会字第05号文件的规定参加评审,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不与工资及住房、医疗等待遇挂钩。

离退休时凡在会计岗位工作满30年,并在我院会计岗位工作满20年,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工作期间曾两次考核优秀(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15年以上,曾获考核优秀),可按高级会计师工资办理退休手续。

以上四种专业资格评审,实行与院专业职务评审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统一评审程序。评审工作与院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同步进行。评审通过后,获得专业资格人员,各单位应将评审结果报人事教育局另行备案。由院统一颁发“专业资格证书”。

九、选拔优秀青年科研人员聘任高级专业职务 1.申报破格条件。

(1)在中级、副高级岗位上,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2年以上,完成任职期满科研任务;(2)作为项目主持人或其独著成果获院、部级二等以上奖;(3)考核优秀。

2.申报破格晋升高级专业职务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办公会批准。申报正高级者需经本单位(所)学术委员会组织的考核答辩,出席答辩会的学术委员不得少于总数的2/3,并获到会人数2/3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推荐有效。

3.申报破格晋升者须参加院组织的破格晋升考试。

4.35岁以下破格晋升副高级专业职务、40岁以下破格晋升正高级专业职务以及获得“国家级突贡专家”称号者破格晋升高级专业职务,不占本单位高研指标。

十、试行建立职称评定申诉仲裁委员会

院仲裁委员会受理正高级职称评审的申诉。仲裁委员会成员由5—7人组成:①固定成员:主管职称工作的副院长、人事局长、科研局长;②非固定成员:申诉人所在学科片的院领导,与申诉人专业相关的2—4名院外专家。

申诉人向所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连续两年未通过,可在学术委员会复议后向人事教育局提出申诉,人事教育局在院正高评委会评审前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听取申诉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复议报告后,讨论表决,2/3通过为申诉有效。由仲裁委员会直接向院正高评委会推荐。原单位需按差额推荐方式向院正高级评委会报送;如果院仲裁委员会没有通过申诉,则申诉人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审。

十一、关于委托代评的管理办法

1.我院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医务、工程、幼教等系列,以及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图资系列研究馆员和财会系列高级会计师等专业资格的评审,需在核定的指标及设岗范围内,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参评人员应参加院内或评审单位组织的外语考试及院内组织的政治考试合格,由院人事教育局出具委托评审证明函,委托院外有关单位评审。高级专业资格委托评审需人事教育局指定评审单位。

经济、统计、财会(审计)、计算机软件专业人员中、初级专业资格,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联系参加北京市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考试通过取得专业资格后,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职数予以聘任。

上述委托评审和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专业资格人员与院内评审工作一并办理聘任和备案手续。

根据国务院职改办[1993]1号文件精神,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系列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凡拟申报高、中级任职资格,必须通过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再进行破格评审。

2.外单位委托我院代评专业人员任职资格,须出具部(委)级人事(职称)部门的委托评审证明函。参评人员应参加我院组织的外语考试,或提供部级单位组织的外语考试成绩,或免试证明,由人事教育局统一受理。

委托单位凡无本单位评审委员会推荐意见的,应先经过我院有关研究所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推荐。有评审委员会推荐意见的,可直接进入我院高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十二、关于图书系列专业岗位高研职数的设置

1.藏书在40万册(含4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设研究馆员岗位;藏书在5万至40万册的图书馆设副研究馆员岗位;藏书在5万册(含5万册)以下的图书馆一般只设中级岗位。

2.全院图书系列副高级以主岗位职数不超过图资专业人员的20%,研究馆员不超过图资系列高级专业职务总数的10%。院图书馆高研人员不超过院图书馆专业人员的25%,图书系列高级与中、初级人员比例为2:4:4。

十三、严格掌握标准,保证评聘质量

各级评委会在评聘工作之前,应认真组织学习专业职务条例及有关文件,统一认识,严格掌握政治和专业标准,以保证评聘质量。特别是今年职称改革中的新精神,凡准备实行评聘分开“双轨制”的研究所要向人事教育局提交资格评审报告,并填写由人事教育局统一制定的协议书,方可实施。

十四、备案与聘任

全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束后,各单位要做出本年度评审工作书面总结报送人事教育局。在此基础上,人事部门应在接到评审通知后一个月内,按职级认真填写好专业技术人员备案表,到人事教育局办理备案审批和工资兑现手续。经审批备案后,可向所在单位宣布评审结果。分配来的学生定职工作按社科(94)人字64号文件精神一并进行。

附件3

中国社会科学院 正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协议书

依据社科人字 号文件精神,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签约方:甲方:申请人所在单位

乙方:申请人

监督执行方:人事教育局

一、甲方同意乙方参加 年度的正高级 系列的资格评审,经评审通过后发给乙方专业资格证书。

二、乙方自愿申请评定正高级专业资格,评审通过获得正高级专业资格,但在职期间及退休后不兑现工资及其他待遇,退休之前仍占单位副高级指标。

三、乙方参加资格评审之后,不得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借口要求甲方按新的专业资格聘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签署、盖章后生效,由甲、乙方及监督执行方分别保存以为凭证。

五、在不违反国家社科人字 号文精神和本协议的基础上,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附加条款。

甲方 乙方 监督执行方

领导签字 盖章(所)年 月 日 签字 盖章年 月 日

人事教育局 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关于印发《中国社会科学院1995年度.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关于印发《中国社会科学院1995年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关于印发 年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关于印发 年度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