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工作职责_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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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局总体工作计划,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制定本局消防工作规定,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必须依法严格 审批,并对取得批准的项目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股室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本局的消防安全检查,认真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六、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如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八、局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系统消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消防安全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九、完成县政府和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加强餐饮服务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力度。对餐饮服务业颁发卫生许可手续时,应对其消防安全保障措施进行审查,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或不具备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的,一律不予以颁发卫生许可手续。
十二、督促餐饮服务业业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所有餐饮服务行业在墙头、门脸等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标语,面积不小于0.5平方米;在厨房等危险部位设置消防警示标语,面积不小于0.2平方米;在消防设施放置处张贴醒目标志,面积不小于0.06平方米;在场所内张贴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具体位置的示意图,面积不小于0.3平方米。
十三、在本系统范围内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每月25日前将检查、整改情况上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消防大队)。
十四、每年年初,制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层层签订,督促落实本系统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每年《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于当年第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上,交于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消防大队)。
十五、保障本单位、本系统的消防设施完整好用,本单位、本系统的所有职工都会使用。
十六、积极参与组织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