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商服务中心管理办法_优质农产品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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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易商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国盛农交所市字【2011】第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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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所有交易商服务中心的服务行为,维护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交易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批准从事电子商务居间服务业务,并从中获取相应报酬的独立法人机构。居间服务业务体现的基本特征是服务性及有偿性。
第三条、本办法是交易所确定交易商服务中心身份的依据,是交易所电子商务居间交易商服务中心从事居间服务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适用于与本交易所签订服务协议的所有交易商服务中心。
第二章 交易商服务中心的审批、身份及行为确认
第四条、交易商服务中心的批准以本交易所审核、签约、授权的形式予以确认;
第五条、交易商服务中心按照注册资本金大小,管理团队构成、企业资信度为原则审批;
第六条、居间行为是指报告交易会员开发的信息或者促成交易会员入市交易服务并发生实际交易行为。
第七条、交易商服务中心与本交易所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三章 交易商服务中心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交易商服务中心权利
1、根据服务协议的规定,为交易会员提供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机会与服务。
2、交易商服务中心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服务,有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向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获取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交易商服务中心与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后,方可进行居间服务业务,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相应责任义务,接受有关制度约束。交易商服务中心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欺诈交易会员。
第十条、交易商服务中心应参照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有关要求制定居间服务准则,恪尽职守,自觉维护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和交易会员的利益;
第十一条、交易商服务中心不得从事本交易所授权范围之外的居间服务活动及违法、违规活动,否则,所造成后果均由自己承担,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不对其超出授权范围外任何行为负责。
第十二条、交易商服务中心遵守如下服务准则及守则:
1、诚信准则: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服务义务,积极服务好交易会员,不得损害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
2、告知义务:交易商服务中心在开拓市场、发展交易会员时须如实告之其服务中心身份;告之有关签订合同事项;告之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因素,不得故意隐瞒交易的风险或故意夸大电子商务交易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性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3、合规准则:不得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中规定的不具备交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从事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电子商务交易的机会。
4、禁止越权:交易商服务中心仅作为提供“为具备交易资格的交易会员提供电子交易的知识培训和为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展交易会员”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签交易账单,无权代理交易会员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交易会员委托调拨资金。
5、保密准则:交易商服务中心应按照约定为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保守商业机密,为交易会员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此类信息谋取利益。
6、实名原则:交易商服务中心从事居间服务活动时,不得隐瞒其真实身份。
7、交易商服务中心应在本协议约定及授权的范围内向交易会员提供居间服务,不得接受交易会员其他委托。
8、不得向交易会员夸大宣传或提供不实信息。
9、不得采用胁迫、欺诈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10、不得利用交易会员资金、账户和名义为本人或他人从事交易。
11、不得诱导交易会员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12、不得有其他损害交易所和交易会员利益的行为。
13、交易商服务中心不得直接以交易所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14、交易商服务中心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交易所及交易所工作人员、居间交易会员的名誉和利益,不得开发交易所及其他交易商服务中心已有的交易会员。
15、交易商服务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成为其居间的交易会员的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和结算单确认人。
第四章 交易商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三条、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交易商服务中心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同时要求交易商服务中心提供详细的法人身份资料。交易商服务中心应提供的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个人情况介绍,包括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经历、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主要状况等,有行业背景的个体工商户也要按此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四条、交易商服务中心应与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该服务合同由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部进行日常管理;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为服务中心建立档案,档案由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部统一存档。
第五章 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交易商服务中心从事市场开发等行为所产生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交易商服务中心的服务报酬由交易所审核批准根据居间服务协议统一结算;服务协议期内严格按照居间服务协议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交易商服务中心自行承担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各项税费; 第十八条、居间服务协议到期,在双方同意基础上应及时续签合同;到期不续签将自动停止一切业务;
第十九条、居间服务协议中条款的变动必须经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交易商服务中心的营业执照等证件须每年备案一次,交易商服务中心须提供年审合格完毕后的相关证件。
第六章 交易商服务中心违约及处罚办法
第二十一条、交易商服务中心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居间服务协议取消其交易商服务中心资格或罚款:
1、利用本交易所交易商服务中心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的;
2、利用本交易所交易商服务中心身份从事本交易所电子交易服务以外的活动的;
3、向交易会员做获利保证和共担风险承诺的;
4、未经本交易所批准以本交易所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有损本交易所利益和交易会员利益的行为;
6、超过交易所规定的上限标准给交易会员退还部分手续费的;
7、以高出交易所规定的退还交易会员手续费标准宣传、实施诱使其他交易商服务中心的正在交易中的交易会员来本中心开户的;
8、擅自修改交易会员交易密码、不通知交易会员自行修改交易账户初始密码及违反交易所规定擅自为交易会员“代客理财”“委托交易”,造成交易会员资金损失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交易商服务中心应该按照本规定进行自律管理。发生纠纷的,应及时与本交易所和交易会员进行沟通,积极解决。违反居间服务协议及有关规定的,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后果严重的,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将配合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由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国盛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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