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_煤炭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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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攀枝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6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布实施。
市长:孙平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条为增强政府调控煤炭市场价格的能力,调节煤炭市场供求,促进合理配置煤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价格,防止煤炭市场价格突发性波动,稳定煤炭市场,依法征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
第四条攀枝花市物价局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统一征集、管理工作。
市经委负责基金的具体代征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征集、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均应按煤炭销售量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煤炭品种分类确定,其中,市内销售部分按原煤每吨10元、洗精煤(含块煤)每吨17元、焦炭每吨24元;市外销售部分原煤按每吨30元、洗精煤(含块煤)每吨51元、焦炭每吨72元。
根据煤炭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适时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第七条攀煤集团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原煤产量统一征收。其他各类煤炭生产企业通过煤炭运销管理系统统一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八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第九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平抑市场煤炭价格;
(二)用于煤炭及非煤产业后续发展;
(三)用于矿区地质灾害治理和煤矿安全生产补欠;
(四)用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日常征管工作支出;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煤炭市场供求变化趋势、煤炭产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煤炭价格调控目标和任务,制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应保持一定规模的储备。当煤炭价格出现突发性波动时,市物价局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提出应急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基金储备调控煤炭价格,稳定煤炭市场。
第十一条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所申报的项目和用途必须符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规定的使用范围,并提供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概算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使用情况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十三条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应收尽收,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