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内蒙古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征收标准_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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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从2014年7月1日起,下调、取消部分煤炭收费,初步测算约10元/吨;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取消铁路部门向煤炭企业收取的“计划费”;取消无实质服务内容仅靠提供运输计划收取的综合服务费;降低煤炭企业铁路物流费用。
内蒙古规定,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由企业按规定自提自用,计入成本,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代收、代管、集中使用;铁路部门不得强制向煤炭企业收取煤炭运输保价费。
同时,我区放开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不再对其转让、并购予以批复,支持其通过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电力、化工、有色、建材等上下游产业整合的一体化发展进程。
另外,内蒙古还出台政策,鼓励重点煤炭企业建设煤化工、低热值煤发电等煤炭转化项目和煤炭分质利用、煤机制造、煤炭物流项目,并在相关项目建设审批以及土地等相关要素供给上予以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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