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冲洗用水和井下水表使用巡回检查管理规定(整理)_井下密闭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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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冲洗用水和井下水表使用巡回检查管理规定
1、井下冲洗用水规定
(1)每班各班组井下冲洗过程明确负责冲洗人员;
(2)要求除通风区外所有井下区队辖区内冲洗的出水口直径为DN10,通风区巷道冲洗出水口直径不大于20mm,各区队出水接头自备;
(3)巷道冲洗系统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4)巷道冲洗过程中严禁浪费行为,如在非冲洗情况下常流水等行为。
2、井下水表使用巡回检查
(1)井下水表使用情况主要负责人为各单位行政正职。(2)井下水表使用单位的巡回检查须明确区域责任人和责任划分范围,报机电信息部和调度指挥中心备案;
(3)井下水表使用巡回检查周期:机电区为每周全覆盖一次;采掘单位每天一次。
(4)井下水表使用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各单位值班室,值班室做好记录,并在2日内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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