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解决原国有破产煤矿遗留问题_国有企业破产问题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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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解决原国有破产煤矿遗留问题

“建议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支持破产煤矿„四供一业‟等后勤设备移交,并保证补助资金到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副校长姜耀东和全国政协委员、河北开滦集团董事长张文学联名向全国两会提交提案,呼吁妥善解决原国有破产煤矿遗留问题。

据介绍,因不断开采,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一大批国有老煤矿,逐渐进入资源枯竭、衰老报废期。这些煤矿曾是我国煤炭生产供应的主体,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为解决衰老煤矿的退出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家出台专门政策支持原国有煤矿政策性破产。到2008年,全国共关闭破产270多户煤炭企业,依法处理了大量债务,妥善安置了200多万下岗职工,相当一部分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地方政府和社会管理,解决了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许多问题,有力地促进了矿区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当时所确定的政策执行时期已经到期,新的政策衔接相对滞后,造成一方面需追加的补贴资金尚未落实,破产煤矿持续稳定运转困难加大,另一方面受当时条件限制,原定政策核定的补贴支出项目少于破产煤矿实际支出,支付标准低于实际支付标准等,破产经费缺口较大。以龙煤集团为例,截至2011年末,该集团18个破产矿实际费用支出超出核定补贴资金18.4亿元,其中9个破产煤矿因已过核定支付期超支12亿元,企业负担沉重。

提案中表示,2012年下半年以来,煤炭需求明显放缓,价格持续下跌,原国有破产煤矿的主体企业经济效益明显下滑,有的甚至大幅亏损,从而导致了破产煤矿运转出现了更大困难,一些破产改革的遗留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影响了矿区稳定。妥善处理破产煤矿遗留问题,不仅关系到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矿区社会和谐稳定,提案中具体建议,应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延长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由中央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继续对破产煤矿离退休人员工资、医药费和必要的后勤运行费用等给予补助,并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等因素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建议由中央财政足额拨付资金,对破产煤矿“四供一业”等后勤设备实施升级改造,弥补历史欠账,使其尽快达到移交条件,便于尽快移交社会。此外,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议补助资金拨付方式仍以1998年中央下发地方的煤炭企业名单为基本依据,按原渠道专项下拨,以便于企业接收,专款专用,避免挪用截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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