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清算义务人法律责任解析_公司清算的法律责任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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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清算义务人法律责任解析

作者 贵州一苇律师事务所 郑应江、刘其鑫律师

诗经云:“靡不有初,鲜克有终”,目前我国公司就处于这样的现状,依法设立公司容易,但依法退出市场的公司却很少。在实践中,有的企业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直接不再进行管理,产生大量的僵尸企业;有的企业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公司没有“善终”,是市场制度建设不够健全的体现,既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也可能破坏市场稳定发展,称不上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一般而言,公司的“善终”,一是要经过清算程序,清理公司资产以及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二是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于公司的“善终”程序,我国有一系列的法律来规范,但是总有公司逃避清算,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平衡。此时,债权人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尤为重要,本文以此为中心,着重探讨债权人如何通过清算义务人的制度设计,追究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关于清算义务人

(一)清算义务人内涵

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在对应的规定中:“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清算义务人范围

1.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根据相关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生活中产生纠纷的/ 6

主体常常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等营利法人,但是,若非营利法人不经清算,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2.争议

对于清算义务人范围争议主要有两点:一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是否应当及于所有股东,有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都作为清算义务人不合理,可能会使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或者其他无辜主体承担与自身权利并不对等的义务与责任,使得弱势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二是关于实际控制人是否应当作为清算义务人。

强调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不应为全体股东的人认为,“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所占股份的多少,决定了不同的股东拥有不同的话语权。大股东因此对公司的控制程度强于小股东,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导致小股东往往在投资之后即与公司被动“失联”。况且合作伊始的相互信任,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事态的变迁所逐渐淡化,其资合性开始强于人合性,更加接近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属性。在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界限日趋混同的趋势下,仍然以公司外部形态差异而区别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以及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似更为不公允。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为全体股东。首先,根据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当在五十人以下,这远不能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提并论;第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以及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以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作为抗辩理由,一是举证难度较大,二是以此理由免除股东的清算义务,可能帮助某些股东逃避清算责任,影响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第三,将中小股东列为清算义务人也并不必然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中小股东可通过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来履行自身清算义务,从而免除责任的承担。第四,在目前僵尸企业众多的背景之下,当务之急是督促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稳定,而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都作为清算义务人,无疑更有价值。同时,相关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为清算义务人,在法律实务中,应当遵照执行。

相关解释中规定:“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 6

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相关法律中,规定相关人员不履行清算义务,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实际控制人符合清算义务人的基本特点,应认定为清算义务人。但有观点认为,其中也有部分规定并不能直接说明实际控制人是清算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与前述两款规定承担责任的范围也不同,因此实际控制人不能等同于清算义务人;另外,市场是复杂的,要确定一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难度,将实际控制人列为清算义务人的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可能会增加大量的司法成本。对于上述观点,笔者并不赞同,实际控制人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根据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如果没有履行清算义务,其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既然司法解释规定了实际控制人的清算义务,表明其倾向于将实际控制人列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之一。对于上述观点所言承担责任范围的不同,后文有详细论述,本处暂不讨论。考虑到法院认定实际控制人身份的难度,在实践中,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实际控制人身份,对于其请求实际控制人对不履行清算义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范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范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法人的清算义务人范围为其执行机构以及决策机构的成员。

二、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及责任

(一)清算义务人的义务

明确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有利于判断清算的履行情况,确定清算义务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清算义务人的具体义务主要有二:其一是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其二是妥善保管法人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

(二)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具体所承担的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了三种责任的形式: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相应责任。在行为形态上,同样是清算义/ 6

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为何承担责任的方式却有所区分?我国的民事法律重“补偿”而轻“惩罚”,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可能造成的后果有多种。有的情形能够通过相关证据计算出清算义务人的不作为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因此清算义务人就只在损害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有的情形清算义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无法计算,则清算义务人要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义务人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应满足下列要件: 第一,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始清算,即未及时清算;(行为)第二,公司财产发生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结果)

第三,未及时清算的造成公司财产发生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原因。(因果关系)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就应当在公司财产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律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满足下列要件:

第一,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怠于履行义务包含但不限于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清算义务人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是怠于履行义务的表现之一,常见的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还包括长时间未清算完毕。企业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清算,超过合理期限甚至数年未清算完毕,如果股东不能证明有合理原因,应视为怠于清算。/ 6

第二,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是无法清算的表现形式。

第三,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与公司无法清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无法清算债权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就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中规定:“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资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相应责任并非难以确定的责任,根据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应责任也是可以确定范围的。此处的相应责任,应做两种理解,对于能够确定损害范围的,相应责任则等同于在损害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不能确定损害范围或者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则此时的相应责任就是连带清偿责任。

三、债权人能否不经强制清算,直接起诉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是否能够径直起诉清算义务人,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对于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权利,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清算义务人(股东),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相关法律对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股东,也都未直接规定。

笔者认为,债权人可以不经强制清算,直接起诉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一)法无禁止即可为

行政法领域有一句很经典的话,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自然人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不经强制清算直接起诉义务人,但也没有法律禁止这一行为,或者将强制清算作为起诉清算/ 6

义务人的前置条件。因此,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债权人能够径直起诉清算义务人,要求其承担责任。

(二)可以根据法律规则推定

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从这一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存在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既然已经无法进行清算,那就没有申请强制清算的必要性了,债权人就应当能够依法起诉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同理,相关法律中没有直接表明无法进行清算,但就立法原意而言,第一款与第二款应当是一致的,因此可推论,就算清算义务人的行为没有导致无法清算,债权人也能够径直起诉其承担责任。

(三)可以减少诉累

如果要求债权人起诉清算义务人之前,必须先申请强制清算,这样可能不合理会加大法院的工作量,造成债权人的负担。对于债权人已经有明显证据证明清算义务人有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法院应当受理其诉讼请求;对于债权人如若掌握充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公司已无法清算的,法院更加应当直接受理,减少诉累。司法也是一种资源,如果债权人直接起诉利于减少诉累,则应提倡。

四、小结

正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样,企业也应当有生有死,有成立有终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大量的僵尸企业没有依法清算并注销,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可推卸。司法实践中,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案例较少,没有引起高度重视,相信相关法律对僵尸企业清算义务人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在司法实践中逐渐会得到广泛应用,必将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均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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