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物价办职责_价格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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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洛阳百科上发布的洛阳市物价办职责 时间:2007-12-4 洛阳市物价办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导、监督国家、省、市价格改革方案在全市的贯彻实施,开展价格调研工作,拟定全市价格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监测全市价格总水平运行情况,分析、预测价格走势,研究制订和适时出台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相关措施;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及时疏导价格矛盾,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三)拟定全市价格法规、规章,强化价格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价进程;健全和落实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项目进行调研、审核、报批;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充实调控价格的经济手段。
(四)制定全市价格计划和价格改革方案,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组织实施价格结构性调整,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审批或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收费标准及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办法、加强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管理,优化全市的资源配置。
(五)依据法律、法规,对实行市场调节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放开的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和具有垄断性行业的指定商品和指定服务价格及收费,适时进行管理和监审。
(六)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洛发„2004‟12号)和2007年1月9日市编委会议精神,成立中共洛阳市委经济工作部,市委经济工作部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署办公。中共洛阳市委经济工作部、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负责研究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优化经济结构,调节经济运行,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综合管理部门。
其中:“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重要工作制度、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方案”中有关洛阳市发改委物价办公室主要职责的规定如下: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
负责全市价格运行动态的监测、预警和综合分析,价格总水平的预测和综合调控,价格成本监审和农产品价格调查上报,市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和省管价格、收费标准的审查上报,负责全市(包括高新区)的价格监管和价格监督检查,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认证、指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十五)价格调控科(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拟定全市控制物价总水平的目标和价格宏观调控措施;对物价运行动态监测、进行指导和综合分析;掌握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变动情况,为领导决策服务;负责组织价格听证、价格公示和信息发布;负责价格政策法规的调研、宣传工作;落实和完善价
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2、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3、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索赔等物品价格的认证,对需要认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接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
4、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5、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6、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内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工作;办理其它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价格评估工作程序:
一、价格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委托价格评估;
2、受理价格评估;
3、现场勘估;
4、鉴定、估算;
5、出具估价报告书。
日期;
2、评估标的物现存地点、现实状况及勘估说明;
3、估价因素分析,估价勘测数据,估价使用方法,估价结果;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估价结果报告书由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价格评估承办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六、评估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估价结果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自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重新评估。
主要政策法规:
1.价格评估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8日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2654号发布)
2.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1996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部门电话:0379-63937970
(二)洛阳市价格成本监测所 日期:2008-7-21 工作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省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政策和法规,开展列入监审目录中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定调价前和定期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国家、省确定的工农业产品价格成本调查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
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程序:
(三)工作时限
1.经营者按规定报送的成本材料齐全后,成本监审机构自实施成本监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报告并送达经营者,同时报送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因需经营者补充成本资料而影响成本审核进度的,审核时间可以顺延。
2.经营者对成本审核结论报告有异议的,在成本审核结论报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成本监审机构提出意见。成本监审机构在听取经营者意见后可进行复审,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结论。
主要政策法规:
1.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 2.洛阳市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洛价办(2007)14号)3.洛阳市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洛价办(2007)15号
(三)洛阳市价格监测中心 日期:2008-7-21 工作职责:
1、实施国家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负责对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数据采集,建立全市价格监测网络;
2、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并根据政府需要进行价格的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非定点监测等;
3、跟踪反馈国家、省、市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价格管理部门提供政策建议;
4、实施价格预测、预警,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
1、价格法
2、价格监测规定
3、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4、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
5、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 部门电话:0379-63933296
(四)洛阳市高新物价所 日期:2008-7-21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法规,服务指导企业的价格管理工作,解决价格矛盾;
2、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的初审、报批工作和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的换发、年审工作;
3、负责工农业产品、房地产的初审和报批工作;
4、负责对国家、省、市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明码标价工作;
5、负责价格信息服务、价格事务、价格统计工作。部门电话:0379-63926903
(五)洛阳市物价检查所 日期:2008-7-21 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价格法律、法规、规章;
2、组织指导全市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3、依法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实施价格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4、依法受理价格行政复议,协调处理价格争议;
12、一般审理程序:
(一)立案:经调查,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进行立案查处。填写《立案呈批表》,经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专人承办。
(二)调查:
⑴ 案件调查取证,应有两人以上具有价格监督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⑵ 承办人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和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盖章;取证、制作《查证、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由提供单位经办人逐页签字或者盖章。
⑶ 调查终结后,由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三)案件审理:
⑴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应当由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做好《案件讨论记录》,参会人员当场签字;
⑵ 审理人员对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等合法性、全面性、适当性进行处理,并据此拟定处理意见。
(四)处罚告知:在作出正式处罚决定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将批出处罚决定的事项、理由及依据,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可以在三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五)退还多收价款: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制作《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3(价格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六)价格举报工作程序:
一、登记。接到举报后,立即填写价格举报记录表,统一编号,并按照举报案件的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类。
二、呈批。对受理的举报案件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阅批。
三、移送。将举报案件按领导批示移送有关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查办。
四、查办。查办人员在受理价格举报案件后,情节简单、事实清楚、政策界限明确的七日内办理完毕;一般案件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疑难案件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举报案件的查办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分管举报的负责人应及时了解案件的办理情况并负责催办。
五、存档。举报案件查办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六、反馈。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应在案件查结后五日内将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回复,举报者要求答复的应在结案后十五日内将查办结果予以告知。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主要政策法规: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2006年第461号令)2.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第13号令)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
5和案件;负责全市价格评估、价格认证和为司法部门提供价格认证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室:
1、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服务价格规定的贯彻实施;起草全市价格(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价格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2、编制价格改革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价格调控措施,确保省、市下达的控制物价总水平目标的实现。
3、建立价格检测制度,预测市场价格趋势,发布价格信息,提出价格调控及相关经济政策建议;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稳定市场价格。(电话:67711907)
价格管理科:
1、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商品价格,提出相应的价格调整建议。
2、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指导。(电话:67731817)
收费管理科:
1、组织、监督实施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提出相应的收费调整建议。
2、负责管理国家行政机关收费;负责管理重要的公益性、公共事业价格;实施《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治理乱收费。(电话:67720300)
成本检测所:负责主要的工农产品、公共事业成本的调查。(电话:67720823)
物价检查所:
1、负责全市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和知道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受理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查处重大的价格违法案件;推行明码标价,指导社会价格监督工作。
2、规
7违法行为,实施价格实行处罚,依法受理和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业和案件。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展“双信”活动,指导价格社会监督,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展价格咨询服务,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涉及的扣押、追缴没收及财物价格进行评估鉴定。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周口市淮阳县发改委(物价办)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2、监测全县物价总水平变化动态,分析、预测价格变化趋势,研究提出全县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和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
3、组织、监督实施国家和上级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计划和价格改革方案。
4、对国家管理的商品和收费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确定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范围、原则、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
5、对已经开放的商品和收费价格,实施指导和监审。
6、负责工农业生产成本的调查、预审和监测。
7、建立价格信息网络,开展物价统计工作。
8、组织、指导全县物价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
9、负责全县房地产价格和经营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10、负责清理整顿全县乱收费项目和越权收费标准工作,降低或取消乱收费项目和标准。
11、负责协调、处理价格争议。
12、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