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离职补偿案例_核心高管离职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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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离职补偿案例:
某公司有一名高管,2005年4月19日入职,与公司签订劳动协议至2015年4月30日(此协议存于总经理处),HR负责人多次催促总经理,需签订劳动合同,但总经理说不需要签,因为已经签订了劳动协议,于是就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最近,由于公司方面的原因(由于工作的事情,公司偏袒另一高管)想劝退这名高管,而他不愿意辞职,在劝退无效的情况下,公司想解除与该名高管的劳动关系。那么,请问:公司此举将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若要赔偿,按法律规定应该赔偿多少?
案例解析:
1、个人理解,05年签订的劳动协议其实就是书面的劳动合同,仅仅是名称不同而已。因此,并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问题,在这点上没有风险。
2、公司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且并非劳动者不胜任或严重违反制度等等因素,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存在过错,应当依法给予员工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高管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补偿计算:
1、08年1月1日之前的是4.5个月工资补偿金。这个月工资标准是该高管2007年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08年1月1日之后至今的6.5个月的2倍,即13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这个月工资标准是该高管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这个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以这个“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封项作为这个月工资标准。
如果公司不履行合同又不给或少给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该高管完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明显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