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房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_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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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房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8-02-01 发布单位:基建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油田所属房屋的安全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程序,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129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胜利石油管理局基建处作为油田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油区所属房屋安全鉴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二级单位基建(工程)科(中心)负责所属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胜利油田(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所属的房屋建筑。

第二章 鉴定

第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单位承担。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设计单位,承担了大部分油田所属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保存了完整的原始结构计算资料、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格和能力。

第五条 设立胜利油田房屋安全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机构设在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计所,负责油田所属房屋的安全鉴定,并启用“胜利油田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六条 鉴定中心要严格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其它有关标准规范及时组织具体的鉴定工作。

第七条 鉴定中心要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鉴定工作程序和标准,及时出具《胜利油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报局基建处和房产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属单位的相应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填报《胜利油田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附件一),由基建处负责审批,并及时委托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第九条 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基本情况;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一条 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二条 《胜利油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一式五份,由鉴定人员编写并签字,审核人审签,并经鉴定中心负责人审定后,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提前准备有关施工图、竣工图等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全套资料,负责提供现场查勘、检测的良好条件,配合鉴定人员做好现场开凿、剖析等工作。

第十四条 鉴定人员应充分预见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章 鉴定费用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鉴定费用按《胜利油田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试行)》(附件二)执行。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根据鉴定结果,经基建、计划、房产、财务等管理部门批准后,及时组织实施房屋建筑的加固、维修、拆除等工作。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是一项涉及油田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的大事,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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