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管理办法_商会会长会议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商会会长会议管理办法”。

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是由全国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经济类社会团体,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实行自愿组建、自筹经费、自主管理。

第四条 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通过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利益、加强自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第二章 筹备成立

第五条 申请成立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二)会员总数不得少于60个,其中单位会员(企业、团体)不得少于50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须有10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六条 申请成立行业商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起人向全国工商联提出申请,阐明成立商会的理由,经会员部研究提出意见,报分管会领导,由主席专题办公会议研究论证,主席、专职副主席会签审定;

(二)由主要发起人组成筹备组(7至9人),开展筹备工作,由全国工商联民政部确定需要征求意见的行业主管部门,筹备组启动向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工作;

(三)筹备组提出筹备成立申请(载明拟成立的行业商会的必要性、名称及名称解释、主要业务内容、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内容),连同章程草案、住所使用权证明、活动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承诺书、拟任负责人名单及简历、企业情况登记表、会员名单等,一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筹备组向民政部申请筹备成立。上述筹备工作应在2年内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终止筹备工作。筹备组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四)筹备组应在民政部批准筹备后的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五)经全国工商联审核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申请登记材料包括成立登记申请书、全国工商联审查批准登记的文件、住所使用证明等;

(六)民政部审查同意后,向发起人发出成立登记批复。行业商会办理领取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等事宜,并报全国工商联及民政部备案。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会长、副会长人选由申请筹备成立发起人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协商、推举产生。人选产生后,工商联采取征求意见、委托考察、实地考察等方式,重点从思想政治表现、诚信守法状况、企业经营状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方面进行考察,经考察后提交工商联党组会议审核,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第九条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第十条 监事长人选须工商联考察后提交工商联党组会议审核,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秘书长人选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秘书长人选采取由发起人推荐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商会换届则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人选,经工商联考察后提交党组会议审核,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批准筹备成立后,按时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投票选举理事、监事,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由理事会投票选举会长、副会长,由监事会选举监事长。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全国工商联会员部依据职能分工,负责行业商会组织管理。对直属行业商会的组织管理重点内容是:

(一)商会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二)商会依法民主办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情况;

(三)商会及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商会换届工作;

(五)商会重要人事事项;

(六)商会年度检查、年度审计和会长、秘书长的离任审计;

(七)协助民政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商会的违法行为;

(八)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商会的清算事宜。

第十五条 机关党委(人事部)依据职能分工,负责指导行业商会的党建工作,参与行业商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的任前考察和年度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 新任行业商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接受全国工商联任职谈话,并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七条 指导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行业商会须积极参加全国工商联的活动,认真完成全国工商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管理:

(一)行业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布局应科学合理,符合行业商会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需要;

(二)行业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设立独立银行账号,不得设立再设实体机构,应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应在该商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商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商会所有;

(四)行业商会原则上不得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全国工商联机关工作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负责行业商会的业务指导。主要职责:

(一)办公厅负责指导行业商会公文业务,负责行业商会上报文件的运转;负责监督、指导行业商会的财务和实体机构;负责组织行业商会的财务审计;

(二)研究室负责指导行业商会的调研工作和建言献策工作;

(三)宣教室负责监管和指导行业商会报刊、网站工作,负责行业商会新闻宣传事项;

(四)扶贫与社会服务部(光彩事业部)负责指导行业商会参与扶贫和光彩事业,负责行业商会参与的社会捐助活动的组织等;

(五)经济部负责指导行业商会开展各类经济活动,负责行业商会内部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事宜,负责行业商会开展的大型经济活动审批事项;

(六)联络部负责管理和指导行业商会外事工作,负责行业商会外事活动审批事项;

(七)法律部负责指导行业商会依法开展活动,负责行业商会有关法律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全国工商联机关工作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章程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年检初审不予通过;涉及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提出撤销意见。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年度考评等次为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免谈话;考评不称职或连续2年基本称职的,提出按照章程有关规定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暂不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工商联行业商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全国工商联。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全国工商联2011年12月15日批准后施行,全国工商联2004年10月26日第九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直属行业商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管理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全国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商会会长会议管理办法 行业 管理办法 工商联 商会会长会议管理办法 行业 管理办法 工商联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