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管员、联络员管理暂行办法_协管员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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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联络员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提高基层政府、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是指: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任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通过考核,取得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聘任证”的管理人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是指:在特种设备数量集中区域的社区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同)任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或在特种设备数量集中的使用单位任职,负责特种设备管理,通过考核,取得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聘任证”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 条件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任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3、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同意,并经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聘任证”。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社区组织任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或在企业任职、负责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身体健康;

3、经所在社区组织或所在企业推荐同意,并经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证书”。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职责:

1、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2、按照当地政府部署或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3、按照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报告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和工作情况。

第六条 社区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职责:

1、在社区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或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负责对管理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2、按照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报告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和工作情况。

第七条 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职责:

1、在所在企业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本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贯彻执行。

3、按照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报告本企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和工作情况。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1、对特种设备安全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2、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和建议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2、严格保守企业、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3、发现特种设备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章 培训考核

第十条 培训

1、安全监察协管员培训工作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进行,也可委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监察联络员培训工作由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共同实施。

2、培训内容,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安全监察联络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教学大纲》进行(见附件1)。

3、培训授课时间不少于16学时,培训不得收费。

4、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组织师资,培训教学中应聘请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讲授。

第十一条 考核审批发证

1、推荐:经本人同意,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社区组织、企业填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申报登记表”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申报登记表”(见附件2),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统一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

2、审查:申报登记表经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审查并进行考核。

3、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如仍不合格,则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4、发证:经审查、考核合格者,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聘任证”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聘任证”(样式见附件3)。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由所在社区组织或企业负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聘任证” 在持证者所任职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聘任证”,在持证者所任职的社区组织管辖范围或所任职的企业内有效。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聘任证”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聘任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后,发证机关应进行复审考核,重点考核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知识和任职期间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成绩,考核合格者,予以续签。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变动工作,到新单位仍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应在到任30天内,持原发证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档案卡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档案卡(见附件4)到调入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证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聘任证”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聘任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取销其聘任证或宣布聘任证作废: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

3、超越权限乱作为的;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违法乱纪。

第十八条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的新知识再培训讲座,再培训的内容是新法规、新知识、新技术,包括:

1、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特种设备安全的新技术、新知识;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经验;

4、特种设备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九条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管理档案,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的人员报酬由其所任职单位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 各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附件: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安全监察联络员培训教学大纲。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申报登记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申报登记表。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证(样式)。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联络员档案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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