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关于党务公开的实行办法_党务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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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党务公开实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组织的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结合本组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中心事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坚持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向党员公开。公开内容应真实、具体,公开形式应多样、便捷,并保证党务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
(三)统筹兼顾,改革创新。把党务公开与厂(馆)务公开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协调运转。积极适应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新要求,不断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努力探索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四)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党委针对不同类型的所属党的基层支部的特点,确定相应的公开内容和形式,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工作目标:有效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党内工作情况通告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制度建设,扩大党内外监督,提高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形成以制度管权、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局面。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情况,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五)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中心各所属基层党支部,是本单位党务公开的责任部门,要按照中心党务公开的规定,细化相关的具体内容,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及时将本级党组织的各项党务工作采取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党员群众公开。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类型:
(一)法定公开。凡属党内规定要求公开的内容,都要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二)主动公开。对中心党委工作中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主动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对党员、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经中心党委研究,认为可以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八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一般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等程序办理:
(一)特别重大、敏感的事项由中心党委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必要时报市局党组审核把关。
(二)中心党委的党务公开,由党委办公室提出,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中心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基层党支部的党务公开,由基层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
(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采取分步公开的办法,先公开初步方案或意见,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并修订后再公开。
(四)对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利益问题等一些敏感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有的在党内公开,有的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公开。
(五)党务公开后,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进行通报;对署名意见,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以多样、方便、实用为原则:
(一)在党内公开的,可采用党员大会、党员干部大会、党内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下发文件、通报等形式。
(二)在党内外公开的,可采用干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党务公开专栏、周报等渠道。
第十条
党务公开的时间,以经常、动态、及时为原则:
(一)公开的时间与公开的内容相符,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
(二)坚持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阶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党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重大、重点事项适时公开。
(三)除采取会议形式公开外,其他形式公开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的工作机构:
(一)按照中心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室、监察室协调监督,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的要求,建立健全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二)中心党委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委员及党委办公室主任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各基层党支部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心党委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