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_学校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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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大连理工大学培养创新型精英人才的战略,进一步完善软件学院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是鼓励大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培育技术创新人才, 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创业基金主要来源于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财政专项拨款。第四条 创业基金鼓励创业者吸纳社会资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创新实践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创业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第六条 中心下设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是创业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接受申请、定期向中心作工作报告。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七条 创业基金面向本院应届本科毕业生(含高年级在校生和离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硕士、博士生及其所创办的企业。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二)原则上必须完成学业,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以及大连市IT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

(四)无不良信用和在校违纪记录;

第八条 创业基金主要用于培育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能力。

1、以无偿资助或投资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产品研发,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创办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创造基础来源,支持大学生依托自主技术成果创办企业(包括创办创意类、科技咨询服务类企业);

2、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2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5万元。

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5、探索有偿资助或投转股的投入机制。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大学生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所在级队辅导员老师推荐(需加盖学生工作办公室公章有效),向基金办提出申请。实施常年受理。

第六章 审理与审批

第十条 中心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创业基金的立项审理(组织成立专家组对项目评审)。第十一条 中心必须根据立项审理意见,提出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建议,报学院审批。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办负责对创业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基金办可协助创业者联系进一步的社会融资。第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需对创业基金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办审核,报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因运行不良或濒临破产的项目或企业,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基金办审核,报学院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基金办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学院审核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创新实践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

20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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