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_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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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冀产办[2007]3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的企业。
第三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协助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管理本行业、本地区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作为农业产业化节级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
第五条 申报和监测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重点行业及企业经营的产品。重点行业为乳品、肉类、粮油、果蔬类加工流通企业;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产值占总产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指国家和省扶贫重点县,下同)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60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10亿元以上,贫困地区8 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 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本地(指本省)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5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
8、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纳税、环保情况须由所在地县(市、区)税务部门、环保部门出具纳税证明(有无存在偷漏拖欠税的问题)和环保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供说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中报工作由各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中央和省所属企业按企业属地原则进行申报。
第四章 监 测
第九条 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条 建立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具体办法: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半年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项目建设情况,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市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每半年对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提出监测评价。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历次报送的企业基础数据材料和各市汇总材料,每年一次对照认定标准进行监测评价。第十一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子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更名申请、产权结构变动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由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向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更名申请,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子以批复。
第五章 认 定
第十二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按属地原则,由申报和监测企业向所在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申报和监测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初选,对监测企业进行初步监测,初选结果及监测意见报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签批后,正式行文上报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初步监测不合格的企业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材料,不接受监测的企业按自动弃权处理。对监测不合格和不接受监测的企业,将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及优惠政策。
(三)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和监测企业进行初审。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然后组建评委会,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对申请监测企业进行监测。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评审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后由省政府予以认定公布,并颁发证书或匾牌。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享受和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此类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4 年内不得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