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_湖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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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日期】2003/04/29【颁布单位】湘建规[2003]1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设计工作,确保城乡规划设计质量,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八十四号令)和《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规划设计资质,实施对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取得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才能开展规划设计业务。
取得《资质证书》的规划设计单位,可以从事相应的规划咨询和技术服务。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 规划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持有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规划设计业务;持有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规划设计业务。
第六条 甲级规划设计资质标准与承担任务范围:
(一)标准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行业的骨干单位,并在行业中享有良好信誉。
(2)近五年内独立承担20万人口(指规划期末人口规模,下同)以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含修编或调整)不少于2项,并且实施效果良好。
(3)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2.技术力量
(1)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套齐全、合理,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40人。具备同时承担2项中等城市及以上总体规划编制(含修编或调整)的能力。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规划师不少于4人,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
(3)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专业各不少于1人)。(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2人(国家实行注册规划师制度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3.技术装备与应用水平
(1)技术装备:从事规划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普及率达到100%,内设管理部门的普及率要达到60%以上;有先进、齐全的输入和输出设备,规划编制和管理软件配套;建立了较完善的网络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和计算机资源共享。
(2)应用水平:每个专业技术人员都能独立进行计算机辅助规划设计,部分专业人员具有开发规划设计软件的能力,管理人员都能用计算机完成本职工作;规划成果100%由计算机绘制,并实现计算机管理和归档。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4.管理与技术水平
(1)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2)获得过近四届省、部优秀规划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
(3)主持过本行业的重要科研课题,参加过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编制工作。
(二)承担任务范围 承担规划设计任务不受限制
第七条 乙级规划设计资质标准与承担任务范围:
(一)标准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五年内独立承担过20万人口以下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含修编或调整)不少于2项,并且实施效果良好。
(3)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2.技术力量
(1)技术力量较强,专业配套齐全、合理,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具备同时承担2项20万人口以下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含修编或调整)的能力。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人。
(3)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专业各不少于1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7人(国家实行注册规划师制度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3.技术装备与应用水平
(1)技术装备:从事规划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普及率达到100%,内设管理部门的普及率要达到50%以上;有先进、齐全的输入和输出设备,规划编制和管理软件配套;建立了局域网,实现计算机资源共享。
(2)应用水平:专业技术人员能够熟练运用规划设计软件,规划成果100%由计算机绘制;管理人员基本能够用计算机完成本职工作,规划成果实行电子归档。(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4.管理与技术水平
(1)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2)获得过近四届省、部优秀规划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1项或者地市级优秀规划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
(二)承担任务范围
1.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城镇体系规划编制; 2.各类城市的专项规划的编制; 3.分区规划的编制;
4.详细规划的编制,但单项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超过3平方公里,单项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超过80公顷;
5.省级及以下各类开发区(含科技园区、度假区、大学城等)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 6.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第八条 丙级规划设计资质标准与承担任务范围:
(一)标准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二年内独立承担县以下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含修编或调整)不少于1项,并且实施效果良好。
(3)单位有一定的社会信誉并有必要的经济实力,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2.技术力量
(1)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专业配套较齐全、合理,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具备同时承担2项县以下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含修编或调整)的能力。
(2)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3人(国家实行注册规划师制度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3.技术装备与应用水平
(1)技术装备:从事规划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普及率达到80%以上,内设管理部门的普及率要达到40%以上;有较齐全的输入和输出设备,规划编制和管理软件配套。(2)应用水平:基本上能用计算机进行规划设计和管理,规划成果80%由计算机绘制。(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4.管理与技术水平
(1)质量体系能有效运行,有健全的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2)具有一定的创优意识,设计质量可靠。
(二)承担任务范围
1.县以下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
2.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3.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但单项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超过1平方公里,单项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超过30公顷;
4.地市级及以下各类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 5.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由国务院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乙、丙级规划设计资质,由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条 规划设计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资质证书的报告(应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和所具备的条件);
(三)批准设立的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术总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及人事关系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及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主要业绩情况(并附2-3项规划设计成果)和获奖证明;
(七)工商营业执照及原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八)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的证明材料;
(九)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及各项管理制度;
(十)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其中,(二)至
(十)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一套;第(一)项材料单列,一式四份。第十一条 申请《资质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级规划设计资质
申请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准备申报材料,经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州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市、州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省规划行政管理部
门进行初审。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务院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省属单位和中央在长单位申请规划设计资质,经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直接报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二)申请乙、丙级规划设计资质
申请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准备申报材料,经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州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市、州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上报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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