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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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珠规建技〔2009〕53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于2007年6月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我市被列为第二批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城市,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和范围

(一)2010年4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所有新开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二)2010年10月1日起,除家庭装修等小型工程除外,我市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二、预拌砂浆的生产

(一)实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制度,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预拌砂浆,其生产企业必须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备案登记,没有进行备案登记的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见附件。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符合城市土地规划、建设和环保要求,并充分考虑合理布点、总数控制要求。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JG/T230-2007预拌砂浆》和广东省《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6-2004)、《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7-2004)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必须具备独立的化验室,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措施;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进行生产,出厂产品应有质量检测报告(型式检测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并做好产品使用的服务指导工作。

(四)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作为原料,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三、预拌砂浆的使用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按此编制工程概预算。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当参照政府发布的预拌砂浆指导价,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JG/T230-2007预拌砂浆》和广东省《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6-2004)、《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7-2004)设计使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把预拌砂浆的应用作为建筑节能设计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四)施工单位应当选择使用已经备案登记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并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确保施工质量。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使用预拌砂浆进行日常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监督

(一)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对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负责施工工地使用预拌砂浆的日常监督检测工作。

(三)市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造价信息。

(四)预拌砂浆的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文明施工、优质工程奖项的评比条件之一。

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纳入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招投标代理等单位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

(五)预拌砂浆运输车为工程特种车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运输车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随地冲洗运输车。

五、罚则

(一)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砂浆,所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不予返退。

(二)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改正,并进行通报,作为不良纪录记入诚信管理系统。同时,该工程不得参加工程评优活动,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退。两次被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节能验收、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三)对违反产品质量、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珠海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珠海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预拌砂浆市场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市实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等7部局第5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珠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水泥办)是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登记管理机构。

第四条 申请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干拌砂浆企业生产规模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预拌混凝土企业三级及以上生产资质,如未取得,应有城市规划、国土、卫生和环保等部门的许可。

(二)企业必须有封闭的砂浆搅拌(拌合)楼,计算机控制的强制式搅拌机和电子自动计量设备;生产干拌砂浆的企业必须有专用集料干燥、储存设备并配备有相关的物流设备,生产湿拌砂浆的企业必须有与生产配套的砂浆运输车。

(三)企业必须建立实验室,实验室应具备检测砂浆抗压强度、粘结强度、凝结时间、收缩率、稠度、保水率、抗渗性及砂浆各种原材料性能能力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四)企业具备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且至少2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砂浆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材料;

(四)企业从业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五)企业生产运输及实验室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请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企业填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散装水泥办自收到符合备案登记条件企业资料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登记,出具备案登记通知并在珠海建设信息网站予以公告。

第七条 生产企业的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限内,生产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产品种类、主要管理人员等重大变更的,应在30日内由变更、重组后的单位向市散装水泥办申请变更。

第八条 通过备案的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散装水泥办可以撤销备案,收回备案通知书,并在珠海建设信息网站予以公告:

(一)因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所提供的申请备案资料严重失实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工厂抽检和工地抽检),经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

(四)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

第九条 通过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的生产、销售量,并在次月5日前向市散装水泥办报送。

第十条 未经备案登记的企业,不得向市场供应预拌砂浆产品;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砂浆,所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不予退返。

第十一条 外省、市在珠海销售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申请备案登记的条件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市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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