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_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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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医 疗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提高医疗废物处置水平,引导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技 术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医疗废物的分类、贮存、运输、处理 及最终处置全过程的污染防治,可作为指导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规 划、设计、环评、建设、验收、运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三)医疗废物的污染防治应建立以城市为核心的医疗废物管 理和处置体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与生 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置设施统筹规划和建设,实现处置技术的优 化组合及技术与管理相衔接。
(四)医疗废物的污染防治应采用基于全过程风险控制的总体 要求,遵循集中处置、焚烧技术与非焚烧技术相互补充的原则,坚 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处置医疗废物,实现医疗废物无害 化和减量化的技术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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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收集、运输及贮存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医 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对医疗废物进 行分类和包装,并推进医疗废物源头分类与本辖区内医疗废物处置 技术的适用性相衔接。医疗废物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有权拒绝接纳 不符合分类及包装要求的医疗废物。
(二)不适宜处理的医疗废物应遵循以下收集包装原则: 1.化学性废物和药物性废物应单独收集包装,交由有相关资质 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或原药物生产单位处理处置。
2.可辨识的病理性废物如成形的人体组织、器官和动物尸体等 应单独收集包装,并送往专门的处置机构进行处置。
(三)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应采用周转箱或一次性不易破损 的包装物及专用运输车辆。鼓励采用电子标签或全球卫星定位系统 等先进物联网技术,实现医疗废物周转、运输过程的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
(四)医疗废物的运输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鼓 励运输距离较远的地区建设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中转暂 存库房,中转暂存库房宜设立在具备暂存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内。运输距离较远的小型医疗卫生机构可按要求就近将医疗废物运送至 中转暂存库房,再统一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五)医疗废物贮存场所的设计、选址、建设、安全防护等应 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HJ ***)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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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或灾害期间,医疗废物应采用一次 性双层包装物由专人进行收集包装,专车运输,专场贮存,就近快 速处置。
三、处置技术
(一)应综合考虑医疗废物的特性、产生量、热值变化、本地 区的配套基础设施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可接 受程度等因素选择切实可行的工艺和技术路线,合理确定医疗废物 处置设施的规模。
(二)医疗废物处置技术的选择:
1.医疗废物产生量大于 10 吨/日以上的城市宜优先选用回转窑 焚烧技术。
2.医疗废物产生量在 10 吨/日~5 吨/日的城市宜优先选用自控 好、能实现稳定燃烧的热解焚烧技术,也可采用包括高温蒸汽处理、微波处理和化学处理等非焚烧技术及其组合技术。
3.医疗废物产生量在 5 吨/日以下的城市宜优先选用非焚烧技 术。
(三)医疗废物处置技术的应用:
1.采用焚烧技术应避免含 PVC 和含汞医疗废物进入处置工艺,以减少二 英及汞的排放。
2.采用非焚烧技术应避免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及可辨识的 病理性废物进入处置工艺,以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四)禁止将没有经过消毒处理或消毒处理不合格的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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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入生活垃圾或其它废物进行填埋处置。
(五)偏远地区的医疗废物可根据当地卫生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的相应要求。
四、二次污染防治
(一)废气的污染控制
1.采用焚烧技术处置医疗废物的烟气净化系统应具有控制二 噁 英、脱酸、除尘等功能。
a去除酸性气体宜优先选用半干法或干法烟气净化技术。b去除烟尘宜优先采用袋式除尘器,禁止采用静电除尘器。c控制二 英和重金属宜采用急冷和活性炭吸附组合技术,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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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选择性催化反应(SCR)技术、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R)及组合技术去除二 英。
2.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置医疗废物的废气处理装置应具备控制颗 粒物、微生物,重金属和VOCs等功能。
a废气净化装置宜采用具有杀菌、消毒功能的高效微粒空气过滤 器,确保有效去除废气中的微生物、VOCs、恶臭、重金属等污染物。
b根据具体技术及排放情况可安装脱臭装置。
3.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安装废气自动连续监测装置,依据选用 的处置技术设置相应的监测项目。对于无法采用自动连续监测装置 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应按照相应的监测管理要求进行测定。
(二)残余物的污染控制
1.采用焚烧技术处置医疗废物产生的飞灰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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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处置,焚烧残渣可按一般废物进行处置。
2.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置医疗废物产生的残余物可按生活垃圾进 行管理和处置。
(三)废水的污染控制
1.消毒废水、清洗废水、初期雨水及少量处理工艺中排放的废 液等应收集至污水消毒处理系统中进行处理。
2.执行预处理标准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或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 艺;执行排放标准时,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 工艺。
3.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
五、资源化
(一)鼓励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中对热能的回收利用。
(二)医疗废物的资源化应限于在医疗废物处置系统内循环,严禁资源化的医疗废物进入其他渠道。
六、鼓励研发与推广的新技术
(一)鼓励研发和引进医疗废物处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如电子辐照技术、高压臭氧技术等,并促进医疗废物处置技术和设 备国产化。
(二)鼓励研发新型尾气净化技术,如耐高温耐腐蚀的在线监 测技术。
(三)鼓励研发和应用新型监测技术,如二 英等污染物的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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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监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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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运行管理
(一)医疗废物产生、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建立完备的记录、存 档和报告制度。
(二)医疗废物运输、处置单位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危 及公共安全的事故发生。
(三)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定期对处置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不得随意停止运行。由于紧急事故或故障造成设施停运,处置单位 应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对处置设施设置自动上料、卸料装 置,以避免操作人员直接接触医疗废物及包装物。
(五)医疗废物产生、运输、处置单位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
八、监督和监测管理
(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产生的污 染物排放及处置效果的定期监测。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 和日常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监督。
(三)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废物源头分类的监 督和管理,以确保医疗废物的减量化,并与医疗废物处置技术的使 用范围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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