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规定_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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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分局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分局民警疾病预防、医疗诊治和身心健康,根据《南昌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职在岗正式民警和离退休人员享受市级公费医疗待遇。以下人员不享受医疗待遇:
(一)因停薪留职、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等原因,分局停发工资者;
(二)离退休后被外单位有偿聘用,因工作致伤、致病者;
(三)从事第二职业者因第二职业致伤、致病者。第三条 分局公费医疗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在年度预算中按照每名民警600元/年的标准安排)及市公费医疗办定额拨入经费;
第二章 诊治规定
第四条 民警持本人公费医疗卡及病历到公费医疗定点医院挂号就诊,不出示公费医疗卡者按自费处理;公费医疗卡必须本人使用,禁止转借他人使用。
第五条 需转诊治疗的门诊或住院患者,经市公费医疗办出具转院通知单后,方可到转诊医院就诊;未开具转院通知单而去非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就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
第六条 民警住院需出具住院申请,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政治处、装财科确认。
第七条 分局医药费每季度报销一次,每半年将报销情况公布于装财科内网。
第三章 报销规定
第八条 医疗费用报销时民警需持医药费发票、药费明细单等,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按照规定比例由装财科统一报销,手续不符合规定者不予报销。
第九条 报销比例
(一)门诊医疗费用: 民警持医疗证到指定医院住院,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后,门诊医疗费药费、治疗费报销、检查费单项低于100元报销90%,个人承担10%;检查费单项超过100元(含100元)报销80%,个人承担20%。
(二)住院医疗费用:民警持医疗证到指定医院住院,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后,住院费报销95%,个人承担5%。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由分局装财科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