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老年福利政策_浙江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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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文件(浙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浙政发〔2008〕72号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浙委„2008‟38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全国最先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省份之一。据统计,到2007年底,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700万,占总人口的15%;预计到2040年前后,全省老年人口将达到峰值1460万,约占总人口的32%。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重要方面,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也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岗位,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全省养老福利、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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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体目标。以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为重点,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增强社区照料功能,加强机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社会化服务机制。到2012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
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以建设城乡社区“星光老年之家”为抓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结合城乡社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配套措施,增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功能,提高为老服务水平。到2012年,全省城市社区普遍建立“星光老年之家”,农村社区建立“星光老年之家”15000个;城乡“星光老年之家”具备生活服务、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
(二)改善、提升乡镇(街道)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型。拓展服务对象,通过改、扩建和建立入院评审制度等方式,在确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重点向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扩大服务范围,依托乡镇(街道)敬老院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开放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和完善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体系。到2012年,全省80%以上乡镇(街道)建立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
(三)加大扶持力度,大力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通过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扶持措施,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到2012年,全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全部床位数的比重力争达到50%。积极扶持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服务企业,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
(四)建立健全市、县(市、区)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和指导。依托现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或构建相应的养老服务平台,建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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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到2012年,每个市、县(市、区)建有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并按照社会化示范要求,建立健全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入院评审制度和行业自律守则、行业管理制度等制度规范,提高行业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扶持力度
(一)大力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的补助力度。新建具备生活服务、文体活动、老年教育等功能的城市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省财政给予每个不少于2万元补助;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给予每个不少于1万元补助。市、县(市、区)应按照省财政补助情况给予相应配套补助。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和村集体经济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星光老年之家”必要的运行经费保障。市、县(市、区)设立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乡镇(街道)建立的养老服务中心,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积极鼓励“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再就业。县级以上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培训费用补贴按规定渠道列支。
(二)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力度。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后,由省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3000元补助。租用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由省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500元补助。床位数在50张以内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否给予补助及具体补助办法、标准,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确定。
认真落实对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扶持政策。各地要按照全国老龄工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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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办公室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服务机构税费扶持政策,对养老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车船使用税。下达给各地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符合规划的,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各地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并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三)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在满足当地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同时,对闲置、空余和暂时住不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床位,允许短期(最长2年)出租,出租经营项目必须是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向社会自费寄养老人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确定收费标准。
五、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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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要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组织制定养老服务业规划,精心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是机构养老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养老行业管理,继续把好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组建的条件,主动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通过老年福利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加强全行业规范与业务指导。要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入住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对象的资格审核以及政府补助的对象等方面开展评估、评审。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导则等行业管理制度规范和评估、评审实施办法的制定。
要切实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省民政厅要会同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组织制定养老服务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养老服务技术工人职业资格鉴定等政策制度,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技能水平。要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专业队伍人员培训,逐步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人员素质,确保人员队伍稳定。要积极倡导、发展志愿者服务队伍,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积极探索“义工银行”等自助互助服务途径。
要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建设“数字浙江”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加快老年福利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各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即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建立完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在社区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居家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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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0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调研和科学分析养老服务工作现状与老年群体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养老服务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机制,加快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养老服务新模式,认真解决老年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老年人更幸福,社会更和谐。
二、总体目标
以居家养老服务为重点,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和加强引导,积极扶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到“十一五”期末,在全市构建起一个较为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和网络,基本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多元化、多选择的现代养老服务需求。
三、基本原则
(一)居家自养与社会助养相结合。以居家养老为主,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采取上门服务、社区服务及机构托老服务互为补充的方式,向居家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专业、周到的养老服务。
(二)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加强对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兴办各类老年服务实体,积极引导社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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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参与养老服务业。
(三)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采取无偿、低偿、有偿等多种服务形式,既为老年人提供部分无偿的福利性、公益性服务,又根据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提供低偿、有偿的经营性服务。
(四)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类专业养老机构、服务企业和中介组织的专业化服务优势,同时大力培育养老服务队伍,倡导志愿者与老年人结对,提供帮扶互助服务。
四、落实措施
(一)切实做好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工作。将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按有关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列入规划。规划部门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养老机构项目应优先审批。新建小区在交付使用时应保证养老服务所需的配套建筑面积。到“十一五”期末,各区、县(市)要有一所15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城区80%以上街道要拥有一所养老院(托老所),使各类养(托)老机构的总床位数达到每百名老人2张以上。
(二)市、区县(市)财政应建立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建立长效的、规范性的政府财政对养老服务的投入补贴机制,市、区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包括:(1)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费;(2)在院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对象供养经费和低收入困难老年人补助经费;(3)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经费;(4)国家引导资金经费、民办公助经费等;(5)对规模大、前景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的贷款贴息经费;(6)居家养老专项工作经费。
(三)大力培育养老服务市场。放宽养老服务市场的准入条件,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实体。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主体使用性质。
(四)对低保孤寡老人和城镇“三无”对象进行入住补助。各类养老机构每接收一位当地户籍的低保孤寡老人,当地财政应给予适当的经费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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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对于入住的城镇“三无”对象的生活供养标准,应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补助,且供养经费随人走。对国办养老机构中收养的城镇“三无”对象,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自负自理部分医疗费,应由当地财政全额承担。
(五)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税费。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料、燃气、热汽)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其中燃气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视听费、数字电视机顶盒购置费。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征地管理费(市留成部分)、重点建设统一征地预备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绿化费、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人防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免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教育地方附加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开业后两年内免收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可通过当地慈善机构定向捐赠,捐赠数额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六)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七)发挥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作用。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的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信贷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八)完善老年活动设施及运作。全市80%以上社区建有100平方米左右的老年人综合活动室,村村建有老年活动室。到“十一五”期末,全市社区和行政村实现“星光老年之家”全覆盖。积极探索“星光老年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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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老年活动场所自我良性运作的路子,充分利用现有场所开展形式多样、自娱自乐、健康向上的老年娱乐服务项目,开展谈心聊天、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活动。
(九)加强老年医疗保健工作。支持并加大对康复护理、临终关怀为主要内容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发挥优势,开展老年健康咨询、老年保健、老年护理和临终关怀等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开设老年康复病房(区)。养老服务机构内办的医疗、康复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当地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不断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实现养老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对养老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制。积极发挥养老服务行业中介组织在行业自律、沟通养老服务与政府联系等方面的作用,开展服务质量评比和服务行为监督。建设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由民政部门前置审批,开业前到民政部门领取开业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事业法人登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或工商法人登记。
(十一)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监管。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按补偿成本原则确定,报物价、财政、民政部门核准并备案;其收入用于成本开支及自身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对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等自主定价,自主经营。
(十二)开展老年人教育和维权活动。充分发挥老年电大、市民学校、社区学校等载体的作用,满足老年人的学习需求,使城区老年人在学率达到10%以上。各街道、社区都要建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有条件的街道、社区要建立老年人法律服务机构。
(十三)不断壮大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对志愿者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养老服务志愿者的作用。倡导低龄健康老人参与养老志愿服务队伍。不断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知识化和专业化建设,并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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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专业化的人才。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推进养老服务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注重研究并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加强监督考核。
(二)市发展改革、建设、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规划、文广新闻出版、体育、卫生、工商、老龄、物价、电业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三)建立区县(市)、街道、社区三级养老服务机构。区、县(市)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养老服务协调、指导、培训职能。街道建立养老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协调工作。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可通过社区配套用房“一室多用”的方式来解决),负责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与服务机构的日常衔接沟通事务。
(四)要加强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性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形成共识。广泛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重视做好对老年人及其子女的居家养老宣传教育,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和积极的消费观念,引导成年子女树立家庭是居家养老服务第一责任人、居家养老服务以家庭服务为核心的观念,自觉履行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要大力宣扬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养老服务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重点地稳步推进。要着眼于长远规划发展,着力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养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命和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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