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_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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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用新的标尺考核工作实绩、推进转型升级,促进率先发展、建设幸福凤县,根据《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及两个配套办法和《宝鸡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突出“生态立县、旅游兴县、工业强县、椒畜富民、民生优先”五大战略,突出招商引资,突出项目建设,实行考事、评绩和用人相结合,坚持以下原则:
(一)引领方向,加压奋进,创先争优;
(二)突出重点,分类考核,综合评价;
(三)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
(四)真考实核,考用结合,奖优罚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镇,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双管单位,县文化旅游产业管委会,凤州现代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留凤关统筹新区建设委员会,古羌文化旅游产业示范区管委会的年度考核。其中,对双管单位不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
第四条
县委统一领导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成立县考核委员会,县委书记任第一主任,县长任主任。
县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确定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方案,审定考核结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考核办),设在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具体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完善考核办法;
(二)提出年度考核指标,制定下达年度目标任务;
(三)组织和指导考核工作;
(四)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六)提出考核等次评定意见;
(七)负责市对县考核的有关具体工作;
(八)完成县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考核委员会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创新方式,建立健全推动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对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各镇、县级各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机构,切实做好本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第九条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部门职能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共性指标(共性指标还包括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基础管理工作等方面),专项目标任务。镇年度目标任务包括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发展、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特色指标及共性指标7个方面,每个方面设若干个二级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指标设置及分值权重每年可根据市考指标变化情况和我县实际适当调整。同时确定若干项专项目标任务。
县级部门(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包括年度职能目标任务和共性指标,同时确定若干项专项目标任务。
专项目标任务为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阶段性中心工作,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县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为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目标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为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为本年度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干部作风建设、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第三章 年度目标任务的制定下达
第十二条
镇年度目标任务主要指标,年初分别由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其中特色指标由镇申报),县考核办统一审核,县考核委员会审定后以县委、县政府文件下达。
第十三条
县级部门(单位)年度职能目标任务,由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点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上报。经县委办、县政府办分别初审,县考核办复审,县级分管领导审核,县考核委员会审定后以县委、县政府文件下达。
经批准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以适当方式向全县公布。
市委、市政府下达我县的年度目标任务,由县考核办及时分解细化到相关县级部门。
第十四条
共性指标和专项目标任务,由县级责任部门结合市上下达的考核指标和全县工作实际制定下达,并报县考核办备案。
第十五条
目标任务下达后,原则上不在变动。如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有关镇或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县考核办专题报告,阐明具体内容及调整理由,经县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予以调整。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十七条
平时考核由县考核办统筹,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及县级有关部门参与,建立平时考核工作机制,主要采取月报表、季检查、通报预警、重点挂牌、专项督办的“五位一体”督查办法,进一步彰显平时考核效能,强化平时考核的落实权重。
镇、县级部门(单位)接到通报预警或督办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在向县委、县政府或相关县级职能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县考核办备案。
第十八条
年终考核由县考核委员会负责,县考核办组织,按照自查、数据汇总认定、考核组考核、各方面评价、综合分析评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自查。镇、县级部门(单位)的自查结合年终总结进行,形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德述职述廉述效报告,各种报告和佐证资料于翌年1月10日前报县考核办。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主要包括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德述职述廉述效报告,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廉洁自律、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条
数据汇总认定。承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要求于翌年1月10日前向县考核办提供各镇和县级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汇总认定数据或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考核。由县考核办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按照召开考核测评大会、个别谈话、查阅资料、考察核实、综合评价等步骤进行。测评大会上,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之后,考核组组织参会人员无记名填写测评表,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民主测评。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镇一般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全体人员,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所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县级部门(单位)一般为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全体人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各方面评价。包括县级领导评价、民主测评、社会评价和镇、县级部门互评。
(一)县级领导评价。采取无记名填写评价表的形式,征求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对各镇、县级各部门年度工作的评价意见。
(二)民主测评。在考核测评大会上,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测评。
(三)社会评价。采取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网络评议或发放测评表等方法,由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干部群众以及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镇、县级部门(单位)在履行职能、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社会和谐、党风政风等方面的公众满意度进行评价。从政府公众网等渠道收集的对单位的批评建议作为社会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镇、县级部门互评。县考核办组织镇、县级部门(单位)进行年度工作满意度互评。
第二十三条
综合分析评定。县考核办汇总各个方面的数据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镇和部门考核结果的初步意见,报县考核委员会审查,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 分值和等次评定
第二十四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千分制量化计分。
镇年度目标任务850分,其中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发展、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特色指标700分,共性指标150分;县级部门(单位)年度目标任务850分,其中职能目标任务700分,共性指标150分。镇和县级部门(单位)各方面评价150分,其中县级领导评价50分,民主测评30分,社会评价40分,镇、县级部门(单位)互评30分。
经济社会发展骨干指标、职能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专项目标任务考核实行千分制基础上加减分。
第二十五条
镇和县级部门(单位)完成目标任务60%—100%的,按实际完成的比例计分;目标任务完成低于60%的不予计分。
第二十六条
镇和县级部门(单位)在当年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发生失误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别予以加减分。
(一)经济社会发展骨干指标加减分
镇社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每超全县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加该项指标分值的1%,加分最高不超过该项分值的50%;“一控三降”(控制群体性事件,进京非正常访、赴省集体访、赴市集体访下降)、平安建设知晓率、社会治安满意率完成任务且居全市前十位或后十位的,居第一位或最后一位的加或减5分,名次每下降或上升一位减或加0.5分。
(二)职能目标任务加减分
承担市上下达我县年度目标任务的职能部门(数据采集单位除外),凡完成任务并在全市考核中名列前三位或后三位的,给该部门加或减3分。县级部门(单位)当年在全市业务部门综合考核中名列第一的,加1分。
(三)重点工作加减分
招商引资加分:镇和县级部门(单位)每超额1个百分点,加该项指标分值的1%,加分最高不超过该项分值的50%。
项目建设加分:列入市考产业化项目的,且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部门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之外加1分;对县重点项目建设考核排名前三位的单位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之外予以加分,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加1.5分,第三名加1分。
争取资金加分:镇、县级部门(单位)每超额1个百分点,加该项指标分值的0.5%,加分最高不超过该项分值的50%。
(四)奖惩加减分
获奖加分:镇、县级部门(单位)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级部门单项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综合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部(委)单项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分,综合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受到中央和国务院单项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综合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0分;同一项目受到多级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加分一次。所有奖励加分均以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前下发文件的在当年加分,之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加分。凡属复查类的均不予加分。
创新工作加分:对在全国领先或具有重要影响,并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含部、委)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每项加10分;在全省具有重要影响并被省委、省政府在全省推广应用的每项加5分;在全市具有重要影响并被市委、市政府在全市推广应用的每项加3分。
通报批评减分:镇、县级部门(单位)及某项工作被县委、县政府(含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纪委、县监察局、县考核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被省委、省政府及以上单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同一项目受到多级通报批评的,按最高分扣减一次。具体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纪委、县监察局于翌年1月10日前将相关情况送县考核办。
新闻媒体曝光减分:镇、县级部门(单位)及某项工作因措施不力、作风不实、决策失误、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等问题,被各级党报党刊(含内参)、电视台、广播电台、新闻类网站等媒体曝光,对我县造成不良影响,经县委宣传部核查属实的,视情况予以扣分:被市级媒体曝光的,每次扣3分;被省级媒体曝光的,每次扣5分;被国家级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0分。同一项目受到多级媒体曝光的,按最高分扣减一次。由县委宣传部于翌年1月10日前将相关情况及核查结果送县考核办。
发生重大问题减分:镇、县级部门(单位)及系统内某项工作发生重大问题,并在一定范围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视其情况扣1-5分。
(五)专项目标任务加减分
由县级职能部门根据年终考核和平时掌握情况,对镇和县级部门(单位)分别排出名次,严格按照30%、50%、20%的比例分为三类,按照一类加1—5分,二类不加不减,三类扣1—5分的标准计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公平公正、分类考核的原则,将考核对象分为镇和县级部门两大块,并根据县级部门工作职能,将县级部门分为综合协调部门、党群部门、政府综合和社会事业部门、经济建设部门、双管单位5类。
第二十八条
镇和县级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等次依据综合得分,按类别分别排序确定。优秀等次按各类别单位总数的35%左右确定,良好等次按各类别单位总数的50%左右确定,一般和较差等次按各类别单位总数的15%左右确定。
镇社会总产值、招商引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县级部门(单位)职能目标任务有一项未完成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镇、县级部门(单位)当年被县委、县政府及以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镇、县级部门(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一方面被“一票否决”的,确定为较差等次;因单项工作影响全县在全市考核位次的,予以降等或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的镇、县级部门(单位),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对应确定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名额分配,坚持以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结果为基础,以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依据,与平时掌握情况和领导班子考察研判情况相互印证。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票达到90%且优秀票达到60%以上的,镇确定2名、县级部门确定1名领导干部为优秀等次。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良好等次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单位推荐,参与县上联评,按1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三)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单位,主要领导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其他班子成员由单位推荐,参与县上联评,按1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四)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五)科级领导干部当年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六)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在70%以上,可评为称职等次。
(七)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可评为不称职等次。
(八)领导干部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暂缓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十一条
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民主测评中优秀得票率超过90%的可评为优秀等次;优秀和良好得票率超过70%的可评为良好等次;优秀、良好得票率不足70%且较差得票率未超过三分之一的可评为一般等次;较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可评为较差等次。
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民主测评中优秀得票率超过90%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超过70%的可确定为称职等次;优秀、称职得票率不足70%且不称职得票率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可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二条
领导班子考核等次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由县委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委审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等次由县纪委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委审定。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以县委、县政府文件予以通报,并向各镇、县级部门(单位)反馈其年度考核情况。
第三十四条
县考核办建立考核工作信息库,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资料向县委组织部移交,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训、奖惩的重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要充分运用历年考核结果,干部考察材料中必须反映近三年干部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其中主要领导考察材料必须反映本镇、本部门(单位)近三年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
第三十五条
县委、县政府每年组织召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评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对象给予通报表彰。对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镇和县级部门(单位)分别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双管单位只奖领导班子,工作人员的奖金由单位自筹发放)。
第三十六条
实行创新工作奖励,鼓励各单位创先争优。综合工作被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或省级部门评为先进受到表彰的,分别予以奖励。同一项目受到多级表彰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凡属于复查类的表彰均不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连续三年为优秀的单位,县委、县政府给予集体嘉奖,并给该单位一名干部使用初始提名名额;连续五年为优秀的,县委、县政府给予集体记三等功奖励。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单位,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领导班子要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的单位,对领导班子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八条
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等次的,经组织考察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督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的,根据情况对主要领导采取免现职、调离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班子成员原则上不能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先进评选,两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第三十九条
领导干部连续三年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对领导干部记三等功一次,在选拔任用时可优先考虑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损失、产生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依据党纪、政纪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依据年度考核情况,由组织部门对考核为一般、较差等次的镇、县级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进行重点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意见。
第七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发挥好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被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努力改进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虚报成绩、骗取荣誉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取消等次评定结果,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并对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强化监督机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原则上不再进行年终单独考核。确需考核的,有关部门要向县考核委员会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凤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凤发【2008】2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考核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