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执法责任制_路政廉政责任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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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为全面履行《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赋予的执法权力和义务,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和工作目标为核心的工作考核制度,保障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路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目标

1、保证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单位、本职工作岗位上的贯彻实施。

2、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指标。

3、坚持依法行政,按章办事,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路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大队长负责制。并将执法目标分解到执法岗位上。

第四条:路政执法支(大)队的主要职责:

根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路政支(大)队具体履行所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职责:

1、组织实施上级制订的工作计划,考核指标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维护路权、保护路产。

3、依法受理、审查占用、利用、挖掘公路路产以及跨(穿)越公路设施、开设平交道口、超限运输、非公路标志牌设置,行道树的砍伐等,做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和巡查工作。

4、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使用路政法律文书。

5、加强对本机构人员的监督。

第五条:各级路政机构及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擅自规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改变收费标准或不按规定报送备案。

2、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无故拖延。

3、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申诉、举报不受理。

4、不实施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给下属执法机构或路政人员擅自规定罚没款或收费指标。

第六条: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总段月度抽查、年度考核。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路政执法效果、政治业务学习、岗位练兵培训、宣传教育、勤政廉洁情况,各项职责和制度的贯彻落实等。

第八条:违反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认真执行路政执法责任制,经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路政执法公示制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便于社会和群众对路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促进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制度是指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的同时,将执法的各个环节向社会公开公示,作出郑重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路政管理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路政管理相对人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公示身份,讲明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理由、内容告知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公示的内容:

(1)职责公开;

(2)办案程序公开;

(3)行为内容公开;

(4)执法依据公开;

(5)时限公开;

(6)监督内容公开;

(7)责任追究公开;

(8)赔(补)偿及占用费的标准、审批内容公开;

(9)便民措施公开。

第五条

公示方式:

(1)上墙公布;

(2)设立投诉箱,公开举报电话;

(3)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示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和对象,可以给予:责令纠正、变更或撤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扣发资金、取消评先进集体和个人资格,吊销执法证,追赔相应费用。

路政执法监督检查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及时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路政支队、大队和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接受对执法过程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

(2)路政支队、大队、路政执法人员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

(5)执法文书规范情况,执法责任书签定及执行情况;

(6)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情况;

(7)行政执法公示制的执行情况;

(8)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办法:

(一)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的违法行为,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损坏的,在社会上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按其损坏程度予以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二)路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执法程序违法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路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正确履行;

(四)听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对支队、大队及其路政执法人员的建议,并限时反馈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重点调查,专项调查,个别走访,查阅资料,明察暗访和召开座谈会。

第五条

路政部门不履行职责或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的,上级路政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错案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由上级路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单位或直接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上级路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建议其所属单位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路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执法中的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严肃工作纪律,保证依法行政,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路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或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

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上级路政部门对错案的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五)过错与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

追究范围: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路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四)实施行政许可无法定依据进行许可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而不许可的,受理的许可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不及时移送协调或者相互推诿、拖延的以及超越职权,玩忽职守,当事人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的。

第六条

错案责任的确认: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认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四)经集体合议研究、行政领导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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