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管理办法_经济合同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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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规范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工作,确保集团公司经济合同依法签订和履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各下属单位及其设立的项目部、指挥部(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风险”是集团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及其他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本办法据称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各单位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具有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组织等签订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十条 各子公司可自行制定下属项目部报请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后方可签订的合同标的额范围,但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后方可签订。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项目部签订下列合同必须经本企业法律事务人员审核:
(一)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二)需要提供担保的合同文本;
(三)需要进行登记备案等其它要式行为后生效的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人员对送审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但对是否签订合同不发表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涉及其他专业技术方面的合同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审核。
第三章 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应当先由承办单位或者部门报本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再由合同管理部门提交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期限为合同文本提交法律事务部门之日起2至7个工作日,遇有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各单位、各部门向法律事务部门提交送审合同文本的第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对经济合同审核后,应当签署法律审核意见或者提出法律意见书。遇有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时,法律意见书应当同时上报总法律顾问。
第二十条 各单位职能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法律意见书提出的建议并修改完善后再报请审核批准。
当有不同意见或特殊问题时,应当及时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协商一致,法律事务部门或机构有权保留意见并同时上报总法律顾问。
各单位职能部门应当在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后三日内,将经济合同复印件送法律事务部门或机构备案、存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部门有权监督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参与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章 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法律事务人员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对送审的经济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当认真全面地审核有关合同资料,对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估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第二十九条 送审合同有示范文本的,法律事务人员应当参照示范文本进行审核,没有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法
第三十五条 不得约定诉讼或仲裁的管辖法院和仲裁机构为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和仲裁机构。
第三十六条 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和签约时间。合同的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一般应当约定在我方所在地。
第五章 奖罚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对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预防、及时消除风险和失误,保证合同有效履行,给企业带来重大收益等的法律事务人员、项目法律审核员或者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奖励方式和数额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对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企业损失、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企业名誉受损等不良影响的等损失企业利益的行为负有责任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不按照规定提交法律事务部门或者法律审核员进行法律审核的;
(二)法律事务部门或者合同法律审核员在合同法律审核过程中认为合同文本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在没有采取有效方法和措施防范或者避免该风险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三)不按照规定向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上报本项目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