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_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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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积极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机关带头、试点先行、全民参与、协同推进的方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七)商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八)规划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和规划验收项目;

(九)交通运输、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

(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联动配合。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第十条

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第二章 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目录,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规定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塑料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四条

按照减量化原则,建立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等)、大件垃圾(废旧家具家电等)、绿化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农业生产垃圾等)等特殊垃圾源头分流系统,将特殊垃圾在混入生活垃圾之前分离出去,进行资源化利用,实现垃圾源头减量。

第十五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确保布点合理、规范,不得随意挪动、撤换,并需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三)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四)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五)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分类转运点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直运;

(七)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八)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可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应当履行第一款第四项职责。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和技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设置规范和技术标准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数量位置等设置要求内容。

第二十条

住宅区以及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住宅区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固定回收点或使用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日产日清。具体时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

第四章 垃圾分类处理

第二十四条

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理,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企业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等科技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其他垃圾应当进行分拣,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入垃圾焚烧厂进行焚烧发电。

第二十五条 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委托专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七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持证上岗的合格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1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市人民政府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

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生活垃圾资源化和再生产品应用项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激励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第三十二条

市发改、财政、经信、住建、商务、市场监管、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的措施。

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第三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鼓励单位、社区、家庭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厨余垃圾采取粉碎、生化等方式进行就地处理。

鼓励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果皮菜叶就地资源化处

入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或者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优秀住宅小区评定的标准以及评分细则。

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纳入岗位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因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职责增加费用支出的,可以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分类意识,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公众开放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体验展览和宣传教育基地。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商务、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台账,汇总辖区内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机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配合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通过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减轻或免于处罚。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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