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_重庆市市外入渝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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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引进高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在重庆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外地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重庆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企业的备案审查及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外地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外地企业总院(总公司)年度备案和项目登记制度。外地企业可根据拟在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一次性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通过年度备案后方可依法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二、备案管理
第六条 外地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
(三)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企业近三年来诚信状况良好;
(五)外地勘察企业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渝办公场地套内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六)外地设计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其注册人员数量不少于1人;
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
(七)外地勘察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10年以上,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数量不少于1人;
4、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
(八)除以上条件外,外地企业备案人员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的人数不得超过备案总人数的1/5;
2、设立了驻渝分支机构的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应为备案人员,应由企业总院(总公司)人员常驻,若常驻人员不足时,可聘用重庆本地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聘用人数不得超过备案人数的1/5,且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单位工作;
3、企业总院(总公司)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作为备案人员;
4、凡在工程勘察设计图纸或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人员应为备案人员。
第七条 申请入渝登记备案的外地企业,应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第八条 入渝备案登记证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外地企业须在备案有效期届满60日内到市-23 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八)被市内外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九)年度复核不合格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十)参与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与备案人员不一致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十一)对已签订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未办理项目登记或虚报、瞒报、漏报的,自通报发布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十二)在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期间,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视造成后果严重程度,1至2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外地企业备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清出重庆市场。被清出的备案人员,自通报发布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一)所完成的单项工程违反3条及以上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受聘于其他单位工作,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外地企业或备案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规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计入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抄告其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注册地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1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