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实务第三章_第五章税务代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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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实务

第三章 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

2014年新增章节;

第一节 涉税服务

一、涉税服务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提供涉税信息、知识和相关劳务等不具有证明性的活动。

(二)涉税服务的特点

1.以委托人或其指向的第三人为服务对象,服务结果一般限于委托人使用;

涉税服务在出具涉税服务报告的情况下,委托方是唯一的报告对象,注册税务师不能将涉税服务的业务报告提供给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同样委托人对涉税服务业务报告只限于自身使用,不能用于与税务师事务所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或单位和个人。

2.涉税服务范围和项目宽泛,服务方式灵活;

3.因委托人自身需求触发;

4.不一定出具涉税服务业务报告。

二、涉税服务业务的种类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涉税代理类服务的是():

A.临时涉税咨询

B.进行税收筹划

C.代理发票管理

D.聘请常年财务顾问

E.代理减免退税申报

『正确答案』CE

『答案解析』ABD属于税务咨询类服务。

三、涉税服务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合理原则

不得为纳税人筹划虚假交易或其他不当行为

(三)胜任原则

(四)责任原则

四、涉税服务基本业务流程

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出具涉税服务报告

(一)涉税服务业务承接第1页

税务代理实务

1.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属于政府采购,其委托书及其他类似书面文件,视同涉税业务约定书。

2.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并在业务约定书上写明。

3.注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由于税务师事务所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及执业准则规定的执业义务,故意、过失出具虚假业务报告或实施违约侵权行为,造成委托方产生实际损失的,委托方除按规定承担本身的税收法律责任外,税务师事务所应就其合同责任部分按照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情形均属于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执业义务行为:

①未注意到政策更新或对政策判断、理解出现偏差造成失误;

②在委托涉税事宜的执业工作中因运用方法不当或收集、处理纳税数据信息不当;

③超越法定委托权限,在委托方不知情或未得到委托方确认情况下,以委托方名义擅自办理涉税事宜的;④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对委托涉税事宜进行盲目执业;

⑤违反保密义务,对委托方重要资料保管不当或故意泄露商业秘密侵害委托方权益的;

⑥明示或暗示将不提交工作结果,或委托项目结果不符合约定要求和时限的;

⑦存在违反业务约定书的其他情形。

委托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违反约定义务提供不实、不完整资料信息或者存在其他限制行为的;税务师事务所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执业准则进行执业,以恰当的方式向委托方提示过,但是委托方仍然坚持或不予改正错误的信息和数据。由此造成的委托涉税事宜与经济事实、纳税事实不符的,由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明知委托方的委托事项违法,仍继续进行涉税业务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方利益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二)涉税服务业务计划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胜任受托涉税服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

委托人对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与税务师事务所事先约定承办注册税务师的,一般由该注册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三)涉税服务业务实施

1.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经涉税服务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况除外:

(1)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2)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例题·单选题】未经涉税服务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工作底稿()。

A.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查阅的B.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C.事务所之间进行交流

D.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正确答案』C

(四)涉税服务业务报告

1.涉税服务业务报告基本结构

税务代理实务2.涉税服务业务报告基本程序

(1)整理报告相关信息资料

(2)草拟涉税服务业务报告

(3)复核涉税服务业务报告

在正式出具涉税服务业务报告前,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在不影响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就拟出具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4)签发、编制文号,形成正式的涉税服务业务报告

(5)交由委托人审核签收

第二节 涉税鉴证

一、涉税鉴证的概念和特点

涉税鉴证是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一)相关概念

(二)涉税鉴证的特点

1.委托人不是唯一的服务对象,作出的评价或证明的结论,一般为委托人以外的部门或人员使用;

2.限定于规定的涉税鉴证项目(4个:企业所得税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弥补亏损,资产损失);

3.因外部需求触发涉税鉴证;

4.应出具规定种类的业务报告。

二、涉税鉴证业务的种类

【例题·多选题】()属于涉税审批类鉴证。

A.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B.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C.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D.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鉴证

E.出口退税鉴证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AC属于纳税申报类鉴证。

三、涉税鉴证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目的原则

(三)独立原则

(四)胜任原则

(五)责任原则

四、涉税鉴证基本业务流程

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三)涉税鉴证业务实施

1.证据的有效性

2.作出鉴证结论的标准

(1)税法标准

(2)其他标准

3.工作底稿: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10年,另有规定除外。

(四)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1.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基本结构

2.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出具规范

以积极方式出具的鉴证结论——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a.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遵从了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b.注册税务师已按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

c.注册税务师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可以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的具体金额。

以积极方式出具的鉴证结论——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涉税鉴证的部分事项因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具体政策规定或执行时间不够明确;

b.经过咨询或询证,对鉴证事项所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在理解上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分歧,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裁定;

c.部分涉税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虽然影响较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以消极方式发表意见——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对涉税鉴证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至于无法对涉税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以消极方式发表意见——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事项总体上没有遵从法定性标准,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经与被审核方有关部门和人员沟通或磋商,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实、合法地反映鉴证结果。

【例题·多选题】()属于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税务师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出具的含有鉴证结

论的书面报告。

A.肯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B.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C.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D.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E.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正确答案』BC

3.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基本程序 税务代理实务

(1)整理分析鉴证相关证据和信息资料

(2)编制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3)复核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4)签发、编号,形成正式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5)交由委托人审核签收

【例题·单选题】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基本操作程序之一是()。

A.交由代理的注册税务师审验签收

B.宣传税收法律政策

C.编制各类税收表格

D.交由委托人审验签收

『正确答案』D

第三章 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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