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交收细则、_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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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业务,根据《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和《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交收业务依本细则进行,交易所、全体交易商、结算银行和交收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交收过程中交易商、交收仓库及委托检验机构应对各自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交易商之间的交收关系一经确立,双方不得自行调整或变更。否则,由此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将由违约方承担。给交易所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交易所交易的,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违约方给予相应处罚,并采取必要手段挽回交易所的损失。
第五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所指定的交收仓库办理入库、验货、储存、提货等手续,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或者交收情况增设或取消指定交收仓库和调整指定交收仓库库容。
第六条 商品交收由卖方交易商选择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地点的具体指定交收仓库,卖方交易商可凭交易所统一印制、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到交易所申请注册仓单。已注册的仓单可参与交易、交收。
第七条 商品最小交收单位和交收数量溢短见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的约定,交收数量必须是最小交收单位的整倍数。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收单位进行调整。
第八条 基准交收品、替代交收品及升扣价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
第二章 交收商品
第九条 交收商品是指交易商从交易所交易品种中选择并在电子交易合同中具体规定用于交易和交收的标的物。第十条 交收商品的质量标准按该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执行,不符合交收质量标准的商品不得参与交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收商品等级。
第十一条 商品采用交易所规定的包装进行交收,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包装物价格含在交易价格中。
第十二条 《提货单》是指买方交易商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向交易所指定银行专用结算资金账户转入足额货款并经交易所确认后,由交易所向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证明该电子交易合同所载商品的所有权已转给买方交易商的物权凭证。《提货单》仅用于从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提取商品。
第十三条 卖方交易商应保证存入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的商品符合交收标准,否则仓库有权拒绝卖方交易商商品入库。
第三章 交收标准 第一节 胡萝卜
第十四条 最大订货量:2000000批;交收单位:20批;交收数量溢短:10000公斤±5%。第十五条 胡萝卜交收质量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收品:符合《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胡萝卜交收质量标准(SCJS/HLB2010-1)》交收标准的胡萝卜。
第十六条 每批产品,其包装规格、单位重量必须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节 辣椒干
第十七条 最大订货量:1500000批;交收单位:100批;交收数量溢短:10000公斤±5%。
第十八条 辣椒干交收质量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交收标准品:符合《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辣椒干交收质量标准》(以下简称《辣椒所标》)的二级朝天椒。
交收替代品及升扣价:
(一)符合《辣椒所标》的一级朝天椒,升价为交收价的3%;
(二)符合《辣椒所标》的三级朝天椒,扣价为交收价的5%。朝天椒含水量升扣价标准:
(一)按《辣椒所标》(SCJS/LJG2010-1)交收的,如果含水量小于标准含水量14%,则按照交收价计算;如果大于标准含水量,则按交收价进行扣价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扣价=(实际水份含量—14%)×1.2×交收价。
(二)按《辣椒所标》(SCJS/LJG2010-2)交收的,如果含水量小于标准含水量16%,则按照交收价计算;如果大于标准含水量,则按交收价进行扣价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扣价=(实际水份含量—16%)×1.2×交收价。
5月到10月份交收产品含水量超过18%的不予交收,11月到4月份交收产品含水量超过28%的不予交收。
第十九条 辣椒干交收时升扣价若有变化,以交易所网站(www.daodoc.com)公告为准。
第三节 马铃薯
第二十条 最大订货量:5000000批;交收单位:300批;交收数量溢短:30000公斤±5%。
第二十一条 马铃薯交收质量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交收标准品:符合《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无公害马铃薯交收质量标准(SCJS/MLS2010-1)》(以下简称《马铃薯所标》)的一级马铃薯。
交收替代品及升扣价:符合《马铃薯所标》的二级马铃薯,扣价为40元/1批。第二十二条 马铃薯交收时升扣价若有变化,以交易所网站(www.daodoc.com)公告为准。
第四节 南瓜
第二十三条 最大订货量:4000000批;交收单位:50批;交收数量溢短:10000公斤±5%。第二十四条 南瓜交收质量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一)按照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南瓜交收质量标准(SCJS/NG2010-1)执行的交收标准品和替代品升扣价规定如下:
交收标准品:符合《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南瓜交收质量标准(SCJS/NG2010-1)》(以下简称《南瓜所标》)的一级红栗类南瓜。
交收替代品及升扣价:
1、符合《南瓜所标》的二级红栗类南瓜,扣价为40元/1批。
2、蜜本类南瓜作替代交收时,相应级别蜜本类南瓜每两批抵顶相应级别一批红栗类南瓜。
(二)按照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天津)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南瓜交收质量标准(SCJS/NG2011-1)执行的交收标准品和替代品升扣价规定如下:
交收标准品:符合《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南瓜交收质量标准(SCJS/NG2010-1)》(以下简称《南瓜所标》)的一级南瓜。
交收替代品及升扣价:符合《南瓜所标》的二级南瓜,扣价为40元/1批。
第二十五条 南瓜交收时升扣价若有变化,以交易所网站(www.daodoc.com)公告为准。
第四章 交收流程
第二十六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按照合同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向交易所提交货物和货款而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合同在最后交易日结束后,进入交收匹配阶段,最后交易日是指某合同允许交易的截止日期。凡在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一律进入按期交收流程。参与按期交收的交易商在最后交易日之前提出交收申请,填报《交收申请单》。
交易商按规定提前提出交收申请并经交易所核准的,可进行提前交收。
第二十八条 合同规定的最后交收日前,交易商必须严格按照其所订立且最后未转让的合同的约定完成货物交收。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经交易所批准后,也可按照协商结果,在交易所监督下完成货物交收。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交收匹配制度。交收匹配是最后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根据交货地点、数量确定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对应关系。交收匹配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交易所于最后交易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匹配工作并将结果通知相关交易商。第三十条 买方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供办理货权转移的详细资料:提货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购货单位等。交易所根据匹配通知单及交易商提供的资料开具提货通知单,交易商可到交易所领取提货单,交易商可凭提货单原件到相应仓库办理货权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买方交易商须在接到匹配通知后的当天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相关资料提供给卖方交易商或由交易所转交,以便卖方交易商开具发票。
买方交易商委托交易所向卖方交易商代为转交卖方交易商开具发票所需其相关资料的,交易所仅负责转交,买方交易商应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与完备负责。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根据交收匹配结果及相关事项进行交收结算。交易所注销卖方交易商用于交收的注册仓单,并向买方交易商签发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单》;同时从买方交易商在交易所的资金账户上将货款的80%划到卖方交易商在交易所的交易资金账户。
买方交易商应在最后交收日后3个工作日内对商品质量、数量进行确认。交易所在明确实际发货数量、仓储费等情况后,通知卖方交易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交易商应在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根据〈交收货款计算表〉中的货款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至交易所,交易所收到卖方交易商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货款划到卖方交易商交易资金账户同时通知买方交易商领取该发票。卖方交易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增值税票的,卖方交易商须按全额货款的20%向买方交易商赔偿,交收结束。
如果根据商品实发数量需要买方交易商补交货款,买方交易商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余额补足,否则每逾期一天,买方交易商应缴纳欠款部分金额的1‰的作为滞纳金。交易所在买方交易商补足货款后转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交易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交易商,否则每逾期一天交易所可对卖方交易商处以未开部分金额的1‰的罚金给买方交易商作为补偿。
第三十三条 商品交收过程中出现商品交收数量与实发数量差异(溢短)应不超过相应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买方的实付货款和卖方的实收货款根据实发数量、交收价和升扣价进行调整,实收、实付货款和卖方交易商的增值税开票总金额为:
(交收价±升扣价)×仓库实发数量
第三十四条 提前交收办理:(一)交易商可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任一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闭市之前向交易所提出商品提前交收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卖方交易商应在批准日后一日内将相应数量的注册《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交易商应在批准日后一日内按批准当日结算价计算的全额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否则,均按交收违约处理。
(三)提前交收的仓单和货款支付通过交易所办理,交易所收取一定标准的交收手续费。卖方交易商应在提前交收批准日5日内向买方交易商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或未提交的,交易所将按一定比例预留该交易商的交收货款(预留比例为该交易商相应交收货款金额的20%),直至该交易商提交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后返还;至下一个月起交易商仍未提交完毕相应增值税发票的,交易所将对该交易商处以相应交收货款金额的20%作为对买方交易商的赔偿,从该交易商在交易所预留的交收货款金额中抵扣。
(四)提前交收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提前交收订货按交收批准当日的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交易盈亏。
第五章 入库流程
第三十五条 卖方交易商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并注册仓单前,应先向交易所提交《入库申请表》和有关发货凭证,通过交易所向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入库预报手续。入库预报中须载明:交易商帐户、交易商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地、指定交收仓库及其它需载明事项。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接到交易商入库预报后,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入库通知,指定交收仓库在接到入库通知的当日回复交易所能否接收商品或能够接受商品的数量。交易所在接到指定交收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后,为交易商开具《入库通知单》,并及时通知相关指定交收仓库。
第三十七条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天。
第三十八条 各指定交收仓库如发生库容已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接收商品入库,应即时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公告暂停入库业务的指定交收仓库名单,并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受理对该指定交收仓库的入库申请,申请暂停业务的指定交收仓库恢复接收商品能力后应书面报告交易所,交易所于收到报告即日恢复其业务并予以公告。第三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根据入库申请时间优先的原则安排入库。
第四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接到《入库通知单》后,应主动与交易商联系,落实具体入库日期,同时做好商品入库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交易商办理商品入库手续前,指定交收仓库会同交易商对商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商品质量、数量、生产年度与《入库通知单》载明项目一致,商品包装规范,包装物符合合同要求的,指定交收仓库应与交易商协议签订《交货储存合同》。
对于初检结果与申报结果有明显差异;交易商申报的质量、数量和生产年度中任何一项与实际入库商品不一致;包装不规范、包装及包装物不能保证商品不受污染;外包装有污染、雨淋或霉变现象;仓库应在安排质检前及时与交易所联系,以便撤销质检,无法撤销质检的,不能参与交收。
第四十二条 委托检验机构检验样品时,由于抽样所造成的货物重量的损耗由卖方交易商承担。委托检验机构检验完成后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结果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反馈给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和卖方交易商各保留一份检验报告原件。
第四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按照检验结果开具相应的《存货凭证》,货物重量以入库时的计量为准。并在当日将《存货凭证》和其数据电文提交交易所确认。
第四十四条 商品入库检验时,交易商应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如不到库监收,视为交易商同意检验结果。
第四十五条 交易商对检检验结果产生异议时,交易商应在被告知检验结果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异议,并自行提请交易所认定的质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逾期不提出异议者,视为同意检验结果。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依据《存货凭证》并对其审核后根据交易商申请为卖方交易商办理仓单注册。
第六章 仓单管理
第四十七条 《仓单》的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商品名称、产地、生产年度、库存数量、质量标准、货位号、指定交收仓库及其它应列事项。
第四十八条 仓单用于交易交收时,其所示商品的质量等级应符合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或商品交收合同中对质量等级的要求。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不得为交易商虚开《存货凭证》,不得私自允许交易商提取、调换货物。否则,交易所可根据业务规则对违规仓库给予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并有权要求该仓库赔偿损失。交收仓库的违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造成交易商、交易所财产损失的,交易所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对已注册仓单的商品采取封垛等措施,指定交收仓库未经交易所许可不得拆封。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根据交收配对结果开具《提货单》,同时进行相应仓单注销。
第五十二条 卖方交易商如需撤回货物,必须到交易所申请仓单注销并由交易所签发《提货单》,方能办理出库手续。
第七章 提货流程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签发《提货单》后,买方交易商凭加盖提货单位公章的《提货单》、加盖“山东寿光蔬菜产业集团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仓单注销专用章”的《仓单》、提货人身份证与指定交收仓库联系办理商品出库或过户手续。
第五十四条 买方交易商可在商品发运前进行检验,抽样及检验方法按相应合同约定的执行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买方交易商应在最后交收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库或过户手续,并确认商品质量、数量。逾期未予确认的,交易所视为买方交易商无异议,交易所按实际交货的数量结算,买方交易商自行承担交收商品的瑕疵责任及由此产生的风险。买方交易商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应于最后交收日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所,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自行提请交易所认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交易所依据买方交易商的申请或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暂时冻结卖方剩余应收货款。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买方应接收货物;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卖方交易商构成质量违约。
若买方交易商未在最后交收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异议后未能按期自行提请质检、或者交收商品已经出库或过户的,视为买方交易商对所交收货物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该批货物的异议申请。
第五十六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协议在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之外的地点进行交收的须经交易所批准,交收具体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并自行承担一切风险。
第八章 交收费用
第五十七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进行商品交收,应根据商品交收的订货数量向交易所交纳一定的交收手续费。交收手续费标准在具体交易品种的交易标准中予以规定。
第五十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所发生的入库费、检验费、仓储费、出库费等执行交易所公布的标准,由交易商按有关规定标准直接支付给指定交收仓库和检验机构;货物在储存期间所发生的其它杂项作业费用由指定交收仓库和交易商协商,交易商直接支付给交收仓库。入库费、检验费和最后交收日后5个交易日(含5日)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承担;出库费由买方交易商承担;最后交收日后5个交易日(不含5日)之后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承担。初次入库的仓储费用自《入库通知单》发出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五十九条 当买方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质检时,若质检结果达到卖方交易商申报等级的质量标准,买方交易商承担质检期间(最后交收日后5个交易日到出具质检报告日)的仓储费;否则,由卖方交易商承担。
第六十条 提前交收不因其时间提前而增加或减少其应该承担的费用。
第六十一条 如交易商对交收商品质量有异议提出复检,复检费用由买方交易商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相应合同约定的相符,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负担;复检结果与约定不符,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负担。相关费用包括:
1、交易所委托检验机构的检验费用。
2、异地检验还包括抽样人员的差旅费。
上述检验费用交易商应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三日内交付交易所,否则交易所将从该交易商帐户资金中划给质检机构。
第六十二条 按交易所有关规定不能再进行交易交收的商品的仓储事宜,由指定交收仓库与交易商另行协商,仓储费由指定交收仓库直接向交易商收取。
第六十三条 交易所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交易所将及时向交易商和指定交收仓库通知调整情况。
第六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对交易所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参照有关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九章 违约处理
第六十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交易商未能全部或部分交付注册《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交易商未能全部或部分交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易商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四)交收数量和交收数量溢短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五)违反交易双方在交易所签订的交收合同其它条款的。
第六十六条 卖方交易商交付货物不符合规定标准并且欠交易所各方费用的,由交易所组织拍卖该批货物。拍卖所得优先用于清偿卖方所欠交易所各方的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卖方交易商。
第六十七条 若交易商发生交收违约,交易所有权终止违约方交易商新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资格。
第六十八条 构成交收违约的,守约方可申请交易所从违约方账户划拨相当于合同违约部分(按交收价计算)的交易所规定比例的货款作为违约金。交易所基于该申请的划款行为对违约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合同相对人仍保有向违约方追索损失赔偿的权利。
(一)买方交易商货款不足或卖方交易商注册仓单不足造成违约,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守约方所得的违约金=交收价×违约方的违约数量×20%(提前交收的交收价按交收批准当日的结算价计算)
(二)若买卖双方均违约,交易所对双方分别扣除合同违约部分依交收价计算的货款的5%的违约金作为交易所的风险基金。
第六十九条 交易商发生交收违约时,交易所有权按照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直接从违约方的交易保证金账户中划扣相应数额的违约金至守约方的交易保证金账户,若违约方的交易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交易所有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将违约方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予以支付,余额返还至违约方的交易资金账户;变现所得仍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由守约方自行向违约方追索。第七十条 交收违约合同数量的计算:
卖方交易商交收违约数量(公斤)= 应交仓单数量(公斤)-已交合格仓单数量(公斤)
买方交易商交收违约数量(公斤)=(应交货款-已交货款)÷交收价
第七十一条 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交易所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 交易商发生违约时,违约交易商所持仓单、所得货款和所余资金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和修改权归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