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生处方权法律属性的探讨_具有处方权的医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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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生处方权法律属性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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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目前对于医生处方权的法律属性尚未有统一的认识,本文从分析权利、权力的性质出发,结合医生处方权的取得、所指向的客体及其所处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的分析,认为医生处方权应属于私权利。

【关键词】医生处方权 公权力 私权利

[Abstract]there are opposing ideas about nature of prescription right in law circle.After analyzing meaning of public power and private right, the author probes into subject of prescription right, its object and nature of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doctor and patient, then puts forward the opinion that prescription right is not public power but private right.[Key words]prescription right;public power;private right

近年来,在医疗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过程中,普通医生开方提成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犯罪的问题成为焦点问题,进而涉及医生处方权的法律属性问题。只有在处方权得以准确定位的前提下,才能对其予以相应的有效的法律规制,为此有必要澄清对于处方权属性的认识。对于医生处方权的法律属性问题,目前在法学界尚存在争议,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处方权属于医院药品管理权的延伸,属于公权力的性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属于私权利性质。[1]除此之外,还有个别学者认为,医生处方权具有公权利和私权利的混合性质,应属于混合权利。[2]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医院普遍存在“以药养医”、“医药一家”体制的情况下,医生虽然以其拥有的处方权在客观上参与了医院的药品管理,但处方权并不因此就具有了公权力的属性,医生处方权从权利的具体分类来看,它应属于私权利。下面拟从以下几方面阐述一己之见,并求教于方家。处方及处方权的含义

根据国家卫生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第二之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以上为狭义的界定,在学界,对于处方的界定,还有更宽泛的定义,即除了以上内容还包括医师开具的各种辅助检查单据等。从方便论证出发,本文采用狭义的定义。

行使处方权是医师执业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就处方权的涵义而言,一般认为,处方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处方权不仅包括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处方的权利,还包括医师开具各种医疗检查的决定权等,狭义的处方权则是指具有法定资质曲医师开具处方的权利。[3]这里的具有相应资质是指取得国家统一承认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本文在狭义处方权的范畴内进行讨论。关于公权力与权利的界定

在界定处方权的属性之前,我们有必要对于公权力、权利的界限作一番探讨,具体讨论两者在主体、形式、内容及运行等方面存在哪些不同。

众所周知,人类的社会生活由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构成。公权力存在于公共领域,对于它的具体表现形式,学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长期以来,鉴于国家在公共领域的绝对统治地位,很多学者把公权力仅仅限定为国家的专有权力,将其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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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权、军事权等。[4]随着时代的变迁,在世界各国,自由法治国家正在向社会法治国家转型,社会的自治力量逐渐凸现,公权力的概念和形式也在相应发生变化。正如有学者所云,公权力不再专属于国家,而被看作人类共同体组织以共同体的名义代表共同体做出某种行为的能力或力量,因人类共同体组织的不同的各种形式,公权力相应的可分为不同形式,主要分为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国际公权力三种。其中,国家公权力的组织载体是各类国家机关,它具体表现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社会公权力的组织载体是政府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公权力是社会自治的表现。[5]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在传统的国家公权力之外,在人类公共生活领域,社会公权力正在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公权力具体由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行使,主要体现为一种社会行政权力,具体表现为对于一些公共事务的直接管理或主动服务的权力。鉴于立法权、司法权、监督权、军事权并不属于本文探讨的范围,本文所探讨的公权力仅限于行政权,包括国家行政权、社会行政权两类。在现代国家,两者已成为公共行政的两翼,难分轩轾。无论是国家行政权力还是社会行政权力,其共同内涵体现为对于公共事务进行直接管理或主动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其主体或享有者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其实质内容是管理公共行政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其有别于其他公共权力的显著特征是具有直接性和主动性。[6]

权利既涉及人类生活的私人领域,也涉及公共生活领域。在一般情况下,其主体是所谓私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被认为是由法律之力保障实现的自由。[7]在崇尚民主自由的现代社会,权利的疆域日臻扩大,它不限于私权利的范围即私人领域,还包括公权利、社会权所涉及的公共生活领域,相应地,权利分为公权利、社会权、私权利。对于完整意义上的权利而言,一项权利的成立与实现应具备以下要点:为了保障某种利益而提出对它的主张,同时凭借一定的资格并具备相应的权能,再者,权利人享有按个人利益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而不受外力干涉或胁迫的自由,总之,作为现代意义上的权利,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五要素缺一不可。[8]一般认为,公权利是指人民基于公法关系请求公权力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于其具体分类,学界尚无统一认识。有学者认为,公权利具体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即作为原权利的公权利和作为救济权的公权利,前者包括平等权、自由权、经济权、受益权、参政权等,后者则是公法上的请求权。[9]还有学者则将公权利界定为公民的政治权利,体现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10]无论是哪种学说,公权利都被认为是公法上的权利,即在人民与公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私权利则是公民基于个人利益而享有或行使的权利,主要涉及私人生活领域。社会权又称生存权或受益权,它是指公民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主要包括经济权,受教育权和环境权三类。医生处方权法律属性的具体分析

3.1 处方权是否属于公权力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根据上文对于公权力(行政权力)的分类,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探讨一下处方权是否属于国家行政权力?回答应该是否定的。其一,从处方权的行使主体来看,即使公立医院的医师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属于专业技术人员,无论公立医院还是私立医院均不具备行政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在一般情况下,并不代表国家机关或由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行使行政公权力,当然,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医疗的情形除外。其二,从处方权的实质内容来看,一般情况下,处方权的行使只是基于医疗服务合同,根据特定患者的病情开具处方,属于技术服务性质,况且在患者普遍被认为拥有自主决定选择权利的前提下,处方权也不具备国家行政权力所特有的单方性的管理、支配、主动性等特征。最后,从处方权的作用范围来看,它只限于纯粹的技术服务,显然难以将其归人国家行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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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管理或服务事务的范围。如果,将其作为公权力,未免将公权力严重泛化了,并不利于公权力的制约。

其次,处方权是否属于社会公权力?社会性正是在现代行政权力日益社会化的大趋势下应运而生的,表现为有特定社会公共组织代为行使一些执行性、操作性的行政事务,特别是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有学者认为,公立医院负有实现国家确定的社会医疗的公益目的,该目的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医生的医疗行为(包括处方权的行使)来具体完成的,医生的医疗行为承担了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代表医院实现国家公益目的的性质。[11]对此说法,笔者不敢苟同。在我国,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院虽然被认为具有公益性质,但从严格意义上来看,它并不属于公法意义上的“社会公共组织’,缘于其并未经法律授权,并主动提供公共服务,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一方面,医疗服务并非全部作为公共产品,只有基本的医疗保障才属于公共产品。另一方面,即使对于属于公共产品的医疗服务,其真正的提供者也并不是具体的医疗机构,而是政府,是由政府通过公共财政为公民提供或者购买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医疗机构特别是医师只是具体技术实施者。所以说,对于医生处方权而言,其不具备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或服务性质,因而不属于社会公权力的范畴。

3.2 处方权的权利属性分析

在肯定处方权不具有公权力性质之后,笔者认为,处方权属于私权利,下面从两方面对于它所具有的具体权力属性进行探讨。

3.3 处方权属于权利而非权力

首先,从处方权的取得来看,无论从广义还是狭义的角度阐释处方权,其主体均为经过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其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取得,须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筛选,合格者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以行政许可的方式准许其有权从事医疗技术工作,易言之,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意味着公民具有从事医疗专业的资质,或者说获得了一种劳动权利,处方权就属于由这种专业技术资格相应而拥有的职业权利,它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这与公权力的法定性、非人身性截然不同。

其次,从处方权所指向的客体来看,其客体是医疗技术服务,而不是药品管理。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医患双方即成立医疗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的客体是医疗服务行为。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医师行使处方权,就是围绕医疗合同的客体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从而实现合同目的具体内容之一,它无疑属于医师执业活动的一项工作内容,自然属于医师的权利。有支持处方权为公权力的学者认为,医师行使处方权虽然在表面上是技术活动,但实际上参与了医院药品的管理活动,因而具有管理性。[12]笔者认为,医师行使处方权虽然在客观上影响了医疗机构药品的使用进而可能影响药品采购管理,并不意味着医生行使处方权的行为由此即具有药品管理权的属性,因为,在医师按照处方开具的规范要求行使处方权的前提下,真正影响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的因素毕竟还是患者本身的用药需求。

其三,从处方权所处的法律关系性质来说,医师与患者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决定了医生在履行合同中行使的处方权属于权利,而非权力。在一般情况下,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这已成为各界共识。尽管在医患关系中,由于医学科学的高度专业性及人体生理机能的极端复杂性,医师与患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客观情况,因此医患关系不同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在医患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非一一对等。医师作为技术专家,其具有的相应权力包括处方权、处置权等不同于一般的私权利,不能自由放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与医疗行为的部分公益性所导致的强制缔约性质有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处方权因此而成为一种公权力。

其四,从处方权的权利分类来看,它应属于私权利。首先,处方权行使于医患之间,而不存在于公民与国家、社会之间,决定了处方权属于私权利而非公权利或社会权利。公权利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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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民在公法上的权利,即体现人民与国家及社会公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社会权又称生存权或受益权,它是指公民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主要包括经济权,受教育权和环境权三类。一般认为,社会权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公民有依法从社会获得其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二是在这些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公民有依法向国家要求提供这些生活条件的权利.其次,从权利主体与国家的关系来看,无论公权利还是社会权的实现与国家的积极作为有关,而私权利则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余论

笔者将医师处方权界定为私权利,并不否认由于医疗关系的特殊伦理性质、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以及法的日益社会化,使得处方权不同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私权利,它呈现出一定特殊性,具体包括其行使必须尽到医生的善良管理义务、履行知情告知义务、遵循形式上的某些特殊要求等,以上特殊性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处方权的私权利性质,为此,在依法调整处方权过程中,有必要顾及这些特殊性质并施以有效规制。

【作者介绍】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政策与管理系教师,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学,卫生政策。

注释与参考文献

[1]李立蒋安杰.高法副庭长称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属受贿[N].中国医药报:医院双周刊,2006-08-31(B5).

[2]余湛屈茂辉.论处方权的法律地位——兼论法律对处方权限制的证成[C].2007年卫生法学高端论坛论文汇编139-1146,北京,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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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姜明安.公法学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J].法商研究,2005,(3):4

[6]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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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姜明安.公法学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J].法商研究,2005,(3):5.

[10]郭道晖.公民权与公民社会[J].法学研究,2006,(1):82.

[11]康瑛.医药购销有关商业贿赂行为定性研究[J].法律适用,2006,(9):22.

[12]康瑛.医药购销有关商业贿赂行为定性研究[J].法律适用,2006,(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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